2017年07月27日15:20 中国证监会网站

  新浪财经讯 7月27日消息,近日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担保,三立期货公司责被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对董事长及法人刘毅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期货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法定代表人刘毅。

  刘毅,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时任三立期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山西省洪洞县广胜寺镇。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三立期货公司、刘毅违规担保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三立期货公司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立期货公司、刘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三立期货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期货经纪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刘毅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导致三立期货公司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严重影响三立期货公司的正常经营,给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风险。同时,刘毅作为三立期货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以三立期货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三立期货公司违规担保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资料、年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立期货公司、刘毅违规担保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述行为。

  对三立期货公司违法担保行为,时任三立期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立期货公司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对公司及其他人员造成任何的危害后果;二是积极配合,在限期内完成了全部整改。请求给予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三立期货公司采取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落实整改等相关措施,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了充分考虑,三立期货公司提出免于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三立期货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毅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7年5月3日

责任编辑:田江山 SF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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