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有行政许可申请人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但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影响了项目的进度。对 此,我会深入开展研究评估,并于去年12月9日修订了两件发行监管问答。这次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 施程序规定》)是上述工作的延续。

  我会研究认为,当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后,暂不受理、审核与其有关联的 行政许可项目,是目前证券监管的现行做法(以下简称“挂钩机制”)。这套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是与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以及市场约束机制不 足、诚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够的阶段性特点相契合的。从其施行效果看,其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有效地威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市场多数主体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但确实也存在市场反映的前述问 题。同时,我们还注意到,针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挂钩机制分别规定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监管办法》)等规章中,且不同证券中介机构的挂钩机制宽严程度不一。对此,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也有所 反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修改严格贯彻落实了“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勤勉尽 责,进一步发挥好核查把关作用,同时也把握好与“持续服务”之间的平衡关系,注意恰当处理涉案证券中介机构与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业务与其 他业务、涉案证券中介机构中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等几组关系。

  依照《证券法》赋予我会对证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的监管职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一是当证券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我会将不予受 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 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我会可以恢复审查;否则,终止审查。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理应适用《行政 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确立的上述执法原则。但考虑到因《律师监管办法》对挂钩机制也有专门的规定,故而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挂钩机制的政策修改,将通过 修改《律师监管办法》来完成。日前,我们已启动与有关部门联合修改《律师监管办法》的程序。

  欢迎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关于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完善证券中介机构被立案稽查与行政许可申请挂钩机制政策,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勤勉尽责,我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修改,现就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4.传真:010-880614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6日。

  中国证监会

  2017年2月24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新旧 条文对照表)》、《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修改说明》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马天元 SF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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