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优先股实施细则出齐 银行等蓝筹利好

2014年06月13日 02:11  证券日报  收藏本文     

  银行等优质蓝筹股迎重磅利好

  在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继上交所[微博]发布《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近日,深交所[微博]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部分业内人士指出,优先股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完毕,作为上市公司一个有效的资本优化的工具,优先股的推出将对优质蓝筹股有明显利好,特别是市盈率偏低的上市银行股。

  “在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

  “优先股的推出适应了市场需求,将增加优质蓝筹股活力,对于市盈率较低的银行股将有明显推动作用。”一位券商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微博]也认为,在目前这种市盈率比较低的情况下,优先股的推出给那些跌破市净率的公司提供了一个解决资本约束的问题,特别是对银行很重要,因为现在很多银行的资本补充机制是不够完善的。

  最新消息显示,目前,中行、农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都提出了发行优先股的方案,其中,中国银行优先股发行方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实施细则》共6章60条,包括总则、发行与上市、交易与转让、信息披露、转换与回购以及附则。

  在发行与上市方面,《实施细则》明确通过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适用深交所《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优先股上市交易门槛与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保持一致,要求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上市申请审查适用上市委员会“特别程序”。

  在交易与转让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协议平台转让。鉴于影响普通股和优先股价格的重大事项难以区分,且两者之间存在价格相互传染的可能性,《实施细则》规定优先股的停复牌与普通股同步处理。

  在信息披露方面,为方便操作执行,《实施细则》集中规定了优先股日常披露相关事项,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发行与上市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对需要合并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优先股的各种情形也予以集中规定。

  在转换与回购方面,考虑到优先股作为创新证券品种的特殊性,为保留制度创新空间,《实施细则》对赎回、回售仅作原则性规定,未就其具体操作做出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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