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证监会将就沪港通签署跨境监管补充协议

2014年04月11日 16:19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4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天表示,沪港通业务开展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将会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进行,投资哪里的市场就由哪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出现纠纷后,投资者可以按照涉外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他说,在监管机构层面,两地证监会1993年曾经签署了跨境监管合作备忘录和附函,沪港通的跨境监管问题将会签署补充协议;交易所层面,会就沪港通签订监管合作补充协议来明确合作机制;另外内地和香港现在还没有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未来将会根据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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