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4月3日消息,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微博]状告中国证监会[微博]案今日在北京一中院[微博]公开庭审。双方就光大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光大是否利用错单交易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以及杨剑波是否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问题展开激辩。
值得注意的是,杨剑波提供向法院了一份证人证言,欲证明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事先目睹了交易过程。但证人今日未到庭,证监会对其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焦点一:光大证券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庭上,杨剑波方面表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他指出,在错单后国内主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不存在内幕信息。且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后者事先目睹了交易过程。
对此,证监会方面辩称,本案中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因此,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
同时,本案中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证监会庭上表示,上述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原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召集高层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3年8月16日11时40分。
“我会认为,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证监会代理方称。
法庭表示,杨剑波庭前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证明去年8月16日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事先目睹了交易过程。不过,法院称,“本院依法通知证人到庭,但经本院通知证人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
对此,证监会认为由于证人无法到庭无法核对身份,其证言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
焦点二:光大证券是否利用错单交易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
杨剑波方面表示,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按照自营业务中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的策略实施的,是市场中性策略投资。
“上午在A股市场发生了72亿元交易,故需要在其他市场和产品交易当中进行操作,以对冲上午买入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杨剑波方面称。
对此,证监会方面辩称,杨剑波提出的策略不能对抗法律法规。如果执行中性策略时候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构成内幕交易。
证监会指出,光大证券的相关行为不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原告提供的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管理规定是一般规定,不属于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进行的情形。
“法律没有禁止企业采用风险行为自救,被告认为原告合法避险的方式是将上午突发事件的发生具体原因在告知公众后,让社会以及本人都处于平等信息知情地位后再进行操作。但两案中,原告恰恰相反,利用只有他自己知道信息地优势,在下午进行其所称的紧急避险行为。”
焦点三:杨剑波是否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剑波否认自己为案件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称自己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也不是决策层人员。案件涉及的交易行为是执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是执行公司工作制度。
不过,证监会认为,“原告在事件发生之后,与光大证券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开会达成了意见,并由原告负责事实,原告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该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就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认定: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同日光大证券决策层达成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
由此,证监会以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为由,决定对杨剑波给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王茜 发自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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