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杨剑波[微博]用铿锵有力的语气对记者说出了自己的心声。作为昔日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当事人,杨剑波状告证监会[微博]一案于今日开庭。
光大“乌龙指”事件已载入中国股市历史。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点44分上交所[微博]称系统运行正常。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当时,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便是杨剑波。
庭审会上,证监会[微博]提交六组证据,包括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内幕信息披露过程、内幕信息知悉过程的证据、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以及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但是杨剑波认为,该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证据可以证明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
以下是文字实录
被告提交实体部分证据有六组:一、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包括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说明、交易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2013年8月16日大盘走势图、媒体报道。原告对于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二、证明内幕信息披露过程的证据,包括上交所信息披露平台过程、光大证券公告审批表、上交所关于光大证券的监管工作函、董事会文件说明、通讯记录、董事会秘书询问笔录、原告对于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董事会秘书询问笔录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三、证明被诉决定认定内幕信息知悉过程的证据,包括光大证券成员分工通知,相关人员入职文件,会议纪要、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录音、视频监控录像。原告对于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会议纪要不能证明被告证明目的,反而可以证明决策形成过程与原告无关。四、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包括成交明细、交易报告、交易数据、统计结果情况表、电子邮件、资金凭证、资金指定情况、相关询问笔录,原告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光大证券当日实行的交易行为是内幕交易。五、证明就本案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包括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电话录音光盘。原告对张宏询问笔录、陈述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关于原告等人电话录音光盘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在交易时上海证监局已经知道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对其他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六、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包括对光大证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部相关制度规定,被告认为该组证据不是被诉决定直接证据,用以证明光大证券内部管理情况,原告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该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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