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跃华:尽快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2014年03月10日 02:38  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李剑锋

  针对我国证券投资者赔偿救济等现实困境,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芮跃华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有必要在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强化公权制裁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私权救济渠道及方式,应尽快推进证券期货行政和解试点,对和解金收取、管理、补偿等作出整体安排;同时,尽快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明确基金资金来源、使用条件、管理规则等,构建完整的证券投资者赔偿体系,丰富和完善私权救济渠道及方式。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事件时有发生,而投资者赔偿问题主要还是依赖于民事赔偿诉讼机制,投资者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问题。芮跃华认为,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现实选择,通过合理确定行政和解案件类型、和解金的收取和补偿条件等,能够较快地实现对投资者的补偿。

  芮跃华指出,由于行政和解的案件类型、补偿条件等比较单一,覆盖面小,有必要在行政和解试点之外,作为行政和解的重要补充,进一步建立我国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他说,从国际成熟市场来看,基本建立了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对投资者遭受侵权损失进行补偿。反观国内,在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加大的同时,民事赔偿机制不健全的弊端也开始显现,尽管违法违规主体受到了惩戒,然而投资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从赔偿机制本身来看,“完全是无牙的老虎”。

  芮跃华建议,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特点及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案件相对高发、投资者维权困难的现状,须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除了探索建立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模式,以行政和解资金直接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之外,还应尽快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当包括证券交易经手费、发行股票和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因证券违法行为产生的罚金、行政罚没款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资金。完善《证券法》原有的“民事赔偿优先”条款,规定违法主体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罚款、罚金已先期支付的,应返还并支付给民事赔偿权利人。

  二是明确赔偿基金的使用条件,应严格限制,防范道德风险。市场违法行为应限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赔偿条件仅适用在违法主体无力赔偿投资者的情况,赔偿对象仅为普通投资者,赔偿范围为有限赔偿。规定当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先行赔付时,中小投资者有优先受偿权。设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代位求偿权。同时,在违法主体有条件赔偿时,由于面临民事诉讼时间长等因素,赔偿基金有预先支付权。

  三是明确赔偿基金管理使用的规则制定权,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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