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抽查44家机构询价对象及13家主承销商
□本报记者 倪铭娅
证监会15日消息,根据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已经开始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此次抽查44家机构询价对象及13家主承销商。
这13家主承销商中,除因“奥赛康事件”而备受关注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外,其他主承销商分别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微博]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家机构询价对象包括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博时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等。
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监管,证监会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指出,证监会将对发行人的询价、路演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中止其发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发现网下报价投资者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的,证券业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禁止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询价。主承销商允许不符合其事先公布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的,证监会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日前强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方案设计和发行承销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发行人和老股东、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新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利益,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的配比数量、网上和网下的分配比例、承销费用的分担原则,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非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不断强化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地位,确保其信息披露的合法合理、规范严谨。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IPO定价抽查第一轮名单
1月15日晚间,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定价过程抽查第一批名单。其中涉及44家机构询价对象及13家主承销商。
机构询价对象名单如下:
1、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博]
8、 光大证券资管-光大银行[微博]-光大证券金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1、国泰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
12、国投瑞银基金[微博]公司-民生-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3、航天科技财务公司
14、恒泰创富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4、7、10、12、14、21号)
15、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20、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博]
2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
2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博]
23、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上海电气集团财务公司
26、上海丰煜投资有限公司
27、上海国富永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8、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9、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1、西藏丰煜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2、新疆远策恒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易方达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
35、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36、银河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
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微博]
38、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0、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4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名单如下: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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