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中的内幕交易行为被认定,此前被议论得沸沸扬扬的赔偿事宜已一触即发,而赔付主体,赔付形式和赔付金额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作为大股东的光大集团是否应该兜底,如果不兜底,面临“双重损失”的光大证券中小投资者应是风险自担还是主张赔付,这些问题引起市场热议。
赔付主体争议
大股东是否需要兜底?
证监会在今日下午召开的通气会上宣布,8.16事件中光大证券采取的反向交易补救措施为内幕交易。证监会将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421万元,处以五倍罚款,罚款金额总计约5.2亿元。
早在光大证券8.16事件刚发生后,就有多位在股市和期市上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向律师咨询赔偿事宜,多位证券律师也向本报表示,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之后,他们会考虑开始代理索赔案件。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从此次事件来看,光大证券作为赔付主体似乎没有问题,但也有不少业内人士持有“大股东兜底”的观点,认为光大集团也应该承担赔偿投资者的责任。
“如果光大证券在未告知公众之前先用对冲交易挽回损失的内幕交易行为,涉及到大股东的某种指示和授意,有大股东的意志参与里面,不管是当天上午的程序化交易出错阶段,还是下午的反向交易补救阶段,对于受损的投资者,光大集团都负有连带责任。”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佑强表示,该事件的赔付主体还是因事件的具体情况,有待于相关部门的认定。
而一位资深证券人士认为,此次事件的行为主体是光大证券,光大集团不直接参与光大证券的经营,主观上没有犯错,没有理由对投资者进行赔付。
光大证券投资者面临“双重受损”
风险自担还是主张赔付?
王佑强称,若光大证券面临天量赔偿要求,则意味着光大证券的公众投资者面临“双重受损”:不仅要承受光大证券受该事件影响而导致的股价下跌,也相当于为光大证券的赔偿“买单”。
上交所周五交易提示显示,光大证券有重要事项未公告,公司股票于2013年8月30日全天停牌。停牌前,光大证券报10.07元。
较8.16事件发生前,光大证券的股价已下跌12%。而今日被证监会罚款金额逾5亿元,业内料光大证券股价会在复牌后有进一步的下跌。
光大证券也在2013年中期报告内称,公司拟加大对存量证券类资产的处置力度(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导致2013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下降。
“炒股并非稳赚不赔的,股民需要风险自担。”上述资深证券人士认为,光大证券的公众投资者虽然在该事件显得比较无辜,但需要为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王佑强表示,虽然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就意味着现金资产变为股权资产,没有索回权。但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和独立的利益主体,光大证券的其他公众投资者,也有向光大证券主张赔付的权利
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未出
万福生科赔付方案具借鉴意义
2012年底,北京二中院判决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败诉,引发证券市场强烈质疑,如今光大案发之后股民如何维权,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表示,近年内幕交易愈演愈烈,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刻不容缓,希望光大案推动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照亮股民依法维权之路,挽回损失是投资者最关心的。
厉健认为,虽然《证券法》76条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导致适格原告、损失计算方法如何认定等较为困难,目前尚无法预估索赔金额,但肯定会以亿元计量。
厉律师进一步表示,平安证券[微博]万福生科赔付基金方案具有借鉴意义,希望光大积极效仿拿出真金白银,在法律框架内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对于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主动提出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进行投资者补偿,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及时补偿投资者的有效机制,但前提是需要相关方主动提出有关方案,目前光大证券未提出有关补偿的后续措施。
(编辑:余佳莹)
进入【光大证券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