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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新股定价25%规则非定价天花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2日 22:32  中国新闻网微博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刘春旭12日在做客中国新闻网视频访谈时表示,“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刘春旭12日在做客中国新闻网视频访谈时表示,“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中新网6月12日电 一直以来新股发行价被指过高,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市盈率“25%规则”,将行业市盈率成为定价重要参照标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刘春旭12日在做客中国新闻网(微博)视频访谈时表示,“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刘春旭主任表示,结合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实践,《指导意见》推出“25%规则”的改革措施,其目的不是管制价格,而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分析、消化相关信息,理性做出投资决策。这个规则对逐步改变我国盲目打新炒新的市场特征有积极意义。

  他认为,“25%绝对不是一个行政限价的措施,目的是让发行人把更多的信息披露给投资人,让投资人有冷静的时间去思考,要不要给出这么高的价格。”

  刘春旭表示,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充分、完整,这是此次改革的核心或者说是灵魂。“25%规则”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发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强风险揭示,给市场参与各方一定时间去冷静思考,重新审视和判断新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经过冷静判断或重新询价,市场各方仍然可以选择相对较高的发行价格,不存在好公司价格被拉低,差公司价格抬高的问题。因此,“25%规则的制定,绝对不会当做一个天花板。”

  刘春旭主任指出,二级市场行业平均市盈率是一个参考性指标,在适用“25%规则”时既要考虑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的定价和估值方法,也不会把“25%规则”绝对化。选择超过行业市盈率25%的发行价格没有问题,前提是决策程序要到位、风险揭示要充分,未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近期,我会已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招股书预披露后的初步沟通询价、正式询价、行业市盈率参考依据、“25%规则”的信息披露要求、补充盈率预测、重新询价等事项。我们将在执行有关规则过程中,注重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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