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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巧立法化解券商同业竞争(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1日 04:29  21世纪经济报道

  当然,证券公司申请增加创新业务时,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此外,根据暂行规定,对新设证券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原有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时,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值得注意的是,对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时,要求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如果一次增加业务过多,实际上管理能力可能跟不上,很容易在经营新的业务过程当中带来新的风险,就出现问题,这是过去多少年监管经验的总结。”上述负责人说。

  在他看来,扩展业务范围、业务规模,包括资本规模的扩展都存在这个问题,经过一定的时间间隔,尽可能使业务范围的扩展跟管理能力的提升互相匹配,则公司做起来比较稳健,而不是突飞猛进式的发展。

  当然,对公司自身来讲,拿到一项业务以后要做起来,需要订制度、建系统、招人员、扩展市场,都要有一个过程,如果一下开展多项业务,则难免顾此失彼。

  “我们认为证券公司开展这方面活动并不是独立的业务,作为工商企业来说,公司有盈余资金可以开展一些活动,以保证现金成本,这是公司正常的活动,所以不需要单独地申请牌照,来作为一个业务审批。”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说。

  另有信息显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在机构部成立专门处室研究创新业务,解答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但目前尚未有定论。

  证监会有关人士认为,鼓励和支持创新业务,不一定非设一个创新部或创新处,只要有关部门能把这个工作做起来即可,是否成立创新处还得看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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