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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巧立法化解券商同业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1日 04:2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如果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即可算作未经营相同的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证监会有关条例的规定,都是尽量避免有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现在既然有这样的安排可以避免竞争,这样立法目的就已经达到。”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两个变通方式

  “当你们(关联证券公司)把同一项业务做一个有效划分,相互有关联的公司之间达成协议,把该项业务能够有效区分开来,相互不存在竞争关系即可。”上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根据暂行规定,关联证券公司区分业务有两种可行的方式,一是在经营区域上分隔开。此前华欧国际就获批了一张上海地区的经纪业务牌照,就属于此种情况。

  华欧国际的母公司财富证券和华欧国际达成协议,财富证券在上海地区不进行经纪业务,因为经纪业务服务的“半径”是有限的,因而最容易按地区划分。这样财富证券和华欧国际之间就避免了同业竞争。

  另一种是业务区分,比如财富证券就把投资咨询业务牌照给了华欧国际,自己不再做投资咨询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为经纪业务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为客户增加咨询含金量。财富证券没有了投资咨询牌照,显然就难以为客户进行投资咨询服务。

  为解决此矛盾,暂行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这样我们不认为你是单独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是投资咨询服务但不是业务,这不需要单独拿牌照。”上述负责人说。

  当然,此类关联公司申请相关业务牌照时,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法律意见书等。

  业务范围放宽

  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是,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相关法规中未明确的创新业务,当然,其前提是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还有一定的要求,比如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且与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等。

  与此同时,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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