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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鹏: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10:05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闫立良 雷阳 中国经济的发展战略会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战略及战略转型提出要求,反过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战略及战略转型要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战略服务。正是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这种定位,如何建立一个健全、完善、高效的资本市场显得非常紧迫。 眼下,100多家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令市场各方如鲠在喉,如何顺利解决这一难题成为当务之急。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刘纪鹏教授指出,可以通过两分法来推进剩下的100多家公司的股改工作。他给出了设定可流通底价、非流通股缩股和非流通股先缩股再送股三种股改模式。 刘纪鹏教授在谈到后股改时代的市场创新时特别指出,在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之后,股种分置要尽快解决,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要加快构建。 通过两分法推进股改 “我认为应通过两分法来推进剩下的100多家公司的股改工作”。刘教授的观点非常明确。 他把剩下的100多家公司分为两类:优质公司可以采用非流通底价的形式来推进股改,依靠流通股股东可接受的可流通底价来明确股价向上的市场预期。另一类就是劣质的上市公司,比如大部分ST类公司,由于经营效益不好且回天无术,这类公司只能用送股或者缩股的模式来解决。 可流通底价就是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通过谈判,被流通股股东接受,被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承诺后预设的其所持股份的可流通底价。 刘纪鹏给未股改公司设定了三种模式:一种是设定可流通底价。这种模式以锁定股价上涨为预期,先解放股民,再解放大股东,这种模式适应效益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比如深发展;第二种是非流通股缩股模式,适用效益差的公司;第三种是非流通股先缩股再送股。 “对于效益好的,不愿意送股的,可以选择采取可流通底价;对于绩差的ST类公司,可以采取缩股;对于A+H,两种都可以。”刘教授强调。 “可流通底价一定是在现价和历史最高价之间做出一个选择。”刘教授进一步解释到。他指出,对价对的就是这个价格,而不是股数。设定两个非流通股可流通的约束条件:第一个条件,在未来任何时候,只有在股价涨到可流通底价之上,非流通股才可以出售,如果价格又跌到这个价格之下,将不能出售。非流通股股东将永远遵守这一规定;第二个条件,方案通过后3年仍然没有达到可流通底价,则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再以送股方式补偿。 在这100多家未股改的公司里面,还有一批公司是效益不好的。刘纪鹏指出,效益不好的企业归根到底只能用送股或者缩股的模式来解决。在这100多家公司里面,凡是不能提出被公众所接受的可流通底价的公司,都应该成为未来一到两年内资本市场完成结构调整、进行购并的对象。这些公司可以考虑购并和送股缩股共同实现,比如新的入股收购方,可以通过价格,也可以通过一个可流通底价先收购,这些企业在完成收购的同时,告诉流通股东,非流通股东今后要以可流通底价进入可流通状态。 刘教授指出,设定可流通底价回避了收购方面临的收购和送股的双重包袱。 AB股要尽快合并 “在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之后,当务之急就是解决AB股的股种分置问题。”刘纪鹏教授提出解决AB股的合并问题刻不容缓,这是股市面临的又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制度障碍。 “AB股的合并理由很充分,解决起来又很容易。”刘纪鹏说AB股要尽快合并,应该就在今年完成。因为B股的数量很少,只有30多亿股,合并起来很轻松。同时,B股的持有人多年来受了很多的苦,过去受了一个股价上不来的苦,许多钱被套住;现在又受一个人民币升值,美元、港币贬值之苦。所以,两重苦难都决定了尽快让AB股并轨,让他们解放出来,“他们也该拨开云雾见太阳了”。 对于股指期货何时推出,刘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发改委主任马凯日前也曾表示,年初的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对企业债的未来发展模式已经描述得很清楚,发改委目前仍掌握着企业债的额度审批,但将来要对此进行改革。 政协全国工商联建议出台新的《企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拓宽权益融资渠道、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委员们建议尽快出台新的《企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加快债券市场的建设。现行法规对企业发行债券的严苛条件,使得大多数企业无法通过债券进行融资,即使是资质较好的上市公司也只有发行可转换债券这一条途径。建议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债的一些基本原则、发债主体资格、发债额度限制、发债审批程序等问题取得突破,放宽债券的发行条件,扩大企业融资的渠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从90年代就一直设有债券交易,对于公司债的上市,目前也正在开发系统、建立市场和合适的交易机制。”朱从玖说。 相关链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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