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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股改股东会议规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3:0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敖晓波)记者昨天从深交所获悉,为了明确股改相关事宜股东会议议程,深交所将于今天(9日)发出《股改备忘录第11号———相关股东会议》,该备忘录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股东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该备忘录规范了相关股东会议系列时间安排。根据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20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与股东大会合并召开的,应
同时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沟通期结束后相关证券复牌日至股权登记日应不少于5个交易日;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应在现场股东会议召开日前7个交易日内。

  除此之外,备忘录还要求,上市公司及有关方面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完成与股改方案实施相关的前置工作,如上市公司分红及

公积金转增方案涉及的
审计
、拟送出股份的解质解冻等方案所必需的履约担保函取得、债务重组方案涉及的债务重组协议签署等。

  另据记者了解,针对有些公司随意更改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等行为,备忘录对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及其变更、投票和计票、律师见证及见证意见、表决结果公告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重点强调了股东、董事、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股东会议正常召开所负有的诚信责任,要合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时间、地点,保证会议的正常召开。此外还要求能够有效保障流通股股东在沟通期结束后有合理的交易时间,避免相关股东会议无法按期召开、相关

证券长期停牌情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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