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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思危称刑法修正案将通过二三审 严惩证券犯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 02:45 第一财经日报

  对上市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操纵市场、违规披露信息可处有期徒刑

  本报实习记者 宋兴华 发自北京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上周六表示,已经通过一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操纵上市公司,对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
定披露,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7日,成思危在中国人民大学资本市场论坛上谈及这些问题时表示:“因为以前对上市公司的问题,多半没有提到刑法的高度,比如有的出了问题就罚款,你罚几十万元对高管来说不算什么事,你要关他半年三年试试看。”

  近年来,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资金数额相当巨大,动辄几千万,几个亿,对市场的影响非常大,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危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但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偏轻,违法犯罪的成本不高,不足以威慑犯罪。对有些严重危害市场的行为处理,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成思危副委员长表示,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对那些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将予以严惩。此次修订案里没有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必须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动机,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犯罪构成的目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在批准生效之前还需要进行两次审查,成思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的审查通过表示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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