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公布监管机构申请冻结资金证券帐户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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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18:5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四月三十日电 (记者 朱大强)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由该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五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就此答记者问时说,这一规定体现了法院依法支持证券监管活动,依法规范强制措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项、《证券投资基金
赵大光说,在起草《若干规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并体现了合法、效率和可操作等原则,既要为证券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一是支持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率;二是贯彻宪法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的原则;三是从实际出发,尽可能使《若干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四是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 谈到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的范围,赵大光说,《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申请冻结的范围仅限于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并且要求必须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的迹象。在证券监管实际工作中可能还有一些需要冻结的情形没有包括进去,但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冻结范围,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受理申请的范围。 赵大光指出,为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对涉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关合法权益的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复议请求权。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定或者被申请人对冻结裁定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二是明确冻结的期限。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三是明确了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主体。《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如果冻结申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