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庆详解证券法修订敏感争议 允许混业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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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8:14 每日经济新闻 | ||||||||
岳敬飞 NBD上海报道 “此次《证券法》修订,中心思想就一条,即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就首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北京接受了媒体的联合专访。 周正庆表示,修订后具体相关规定在证券法中将很少体现,改由国务院或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预留法律空间”。 允许混业经营 现行《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目前,对这个条款的修订有两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因此这条不需要修订;二是认为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过去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目前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而且最近国务院已经批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批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这些做法都已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 周正庆:根据实践需要,法律上需要开一个口子,一方面对既成事实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综合考虑上述两种不同意见,修订草案在原条款不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空成为可能 现行《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对这条修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交易方式是一种市场行为,只需要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核准,不必写入《证券法》,因此建议删除此条;二是认为现行《证券法》规定我国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它任何交易方式,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周正庆: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考虑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应允许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综合以上意见,将这条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允许融资融券 现行《证券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对这两条的修订也有不同意见:一是认为融资融券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这两条仍然保留不作修订;二是认为这两条有必要进行修订:其一,“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其二,融资融券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制定有关融资融券规定,在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周正庆:综合上述意见,对这两条进行修订,将现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修订为:“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删除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企炒股解禁 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周正庆: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将这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银行资金入市 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周正庆:考虑到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限制。 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和考虑《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订草案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证券法修订草案强化监管力度 周正庆介绍说,此次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 周正庆表示,除五大问题外,主要还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