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15:00至2017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伟进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8,24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6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36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276%。

  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8,1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5964%;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2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18%。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58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58 %。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8,16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8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64%;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8,163,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8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64%;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6%;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8,16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8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64 %;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8,16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 %;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8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64%;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16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8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64%;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6%;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16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 %;反对8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83,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64 %;反对8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凡、李航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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