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公司网站http://www.kmtcl.com.cn刊登了公司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及关锡友先生、刘云侠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97号)的公告(临2016-035号)。

  近日公司接到大股东沈机集团通知,沈机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7】19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5号)。

  一、《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6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沈机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稽查。2016年9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关锡友先生为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审理,关锡友先生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关锡友先生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及相关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沈机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刘云侠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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