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1 证券简称: 诚意药业 公告编号:2017-014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临床试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况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新药替比培南酯原料药及颗粒剂,经国家药监局审评于2016年2月22日获得临床批件(替比培南酯原料药批件号:2016L02634;替比培南酯颗粒剂批件号:2016L02635),该新药用于治疗儿童肺炎、中耳炎、鼻窦炎适应症,为世界首个培南类口服抗菌类药物。本公司于近日开展替比培南酯颗粒临床试验(即I期人体临床试验、II期验证性临床试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二、该新药的基本情况

  药物名称:替比培南酯颗粒(以下简称“该新药”)

  规格:0.5g:0.05g /袋。

  剂型:颗粒剂

  适应证:用于治疗儿童肺炎、中耳炎、鼻窦炎

  三、 该新药的其他情况

  替比培南酯颗粒剂由日本明治公司研制,于2009年2月获得日本批准,并于2009年4月上市。

  根据国家药监局及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供的数据,目前国内暂无该新药获批生产。包括本公司在内的12家公司分别于2015年、2016年期间获得了该新药临床批件。本公司未能由公开渠道获得该新药的相关市场销售数据。

  截至2017年5月,本公司现阶段针对该新药已投入研发费用477万元。为了获得生产批件,需进行临床试验(I期人体临床试验、II期验证性临床试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需投入临床试验费用1290万元。

  四、 风险提示

  该新药临床研究虽预期良好,但根据国内外新药研发经验,均存在一定风险,例如I期、II期、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等均可能会因为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等问题而终止。根据中国相关新药研发的法规要求,该新药尚需开展上述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市。

  新药研发是项长期工作,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3811 证券简称:诚意药业 公告编号:2017-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 年5月12 日召开的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5,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9320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苏州夏启中原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限售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1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

  联系电话:0577-6348484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化工路118号

  特此公告。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热门推荐

APP专享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