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立案受理

  仲裁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因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并出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2017)穗仲案字第3360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汉

  2、被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3、纠纷起因

  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协议》。2016年5月3日被申请人出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恢复上市保荐书》,认为申请人已经具备恢复上市的法定实质条件,申请人于同日向深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深交所于2016年5月9日受理申请人恢复上市的申请。

  2017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的《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函》(天健湘[2017]2号)及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经常性损益数据的进一步说明》(天健函[2017]2-41号)为由,在未与公司沟通的情况下,向深交所撤回由其出具的与申请人恢复上市相关申请文件。

  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5月1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4、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协议》;

  (2)确认被申请人在担任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中介机构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恢复上市推荐费2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5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在全国性证券类报纸向申请人及申请人全体股东登报道歉;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裁决事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尚未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裁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本裁决事项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2017)穗仲案字第3360号】仲裁申请书

  2、【(2017)穗仲案字第3360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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