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特别提示: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至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15:00 至2017年5月16日15: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郑晓彬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共计2人,代表股份738,715,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38,700,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八)出席会议的还有:董事长郑晓彬,董事张留锁、张勇,独立董事王京宝、刘振,监事会主席采连革,监事张静、崔健,总工程师宋嘉俊、总会计师王崇香,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克贵、祖瑞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鹤淇发电吸收合并同力发电的议案》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淇发电")和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发电"),股权结构一致,均为豫能控股持股97.15%、鹤壁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持股2.85%。鹤淇发电装机为2×600MW超超临界发电机组,同力发电装机为2×300 MW亚临界发电机组。为充分发挥大机组高参数、高性能、低能耗的优势,公司拟由鹤淇发电为主体吸收合并同力发电,发挥整体资源优势、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上述吸收合并完成后,鹤淇发电继续存续,同力发电依法注销,同力发电的全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由鹤淇发电依法承继。
表决情况:同意738,700,684股,反对14,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002%和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14,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0.00%和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审计中介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的聘期已到,公司决议不再聘任瑞华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2013-2016年度,瑞华事务所一直为公司的审计机构,该所在公司财务审计服务工作中表现出了较强的执业能力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瑞华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服务和辛勤的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财务报表审计费为35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738,700,684股,反对14,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002%和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14,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0.00%和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肖克贵、祖瑞琦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汇编;
2.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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