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 关 村 公告编号:2017-034

  2017

  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侯占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学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公司出售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为了保持一致性,对未抵消的未分配利润1,514.67万元继续做保留,对2015年原关联交易中已销售的部分实现利润,在合并利润表中作转回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做出会计差错更正,该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人民币47,672.26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168.73%,主要是由于本期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2、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人民币6,671.05万元,较期初余额减少33.29%,主要是由于本期本公司之子公司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所致。

  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人民币14,096.78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54.88%,主要是由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期往来款项增加所致。

  4、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人民币27,800万元,较期初余额减少36.33%,主要是由于本期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实混凝土公司偿还国美信达1.4亿元借款所致。

  5、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人民币9,700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110.87%,主要是由于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应付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6、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人民币4,108.10万元,较期初余额减少32.92%,主要是本期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减少所致。

  7、应付利息期末余额为人民币51.23万元,较期初余额减少96.41%,主要是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利息所致。

  8、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40,338.31万元,较期初余额减少31.77%,主要是由于本公司偿还大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9亿元所致。

  9、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为人民币163,232.53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61.51%,主要是本期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所致。

  10、税金及附加本期金额为人民币663.3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1.17%,主要是由于本期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财税22号文的要求将原在管理费用项下核算的各项税金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所致。

  11、销售费用本期金额为人民币10,319.9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8.55%,主要是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海南华素公司销售牙膏业务,目前该牙膏产品尚在铺货阶段,前期投入广告费用及市场费用同比增加较大所致。

  12、资产减值损失本期金额为人民币26.85万元,较上年同期金额增加146.19%,主要是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13、投资收益本期金额为人民币-5.89万元,较上年同期金额减少395.81%,主要是联营企业科领时代损益调整所致。

  14、营业外支出本期金额为人民币2.99万元,较上年同期金额减少64.31%,主要是由于本公司本期固定资产处置同比减少所致。

  15、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金额为人民币4,294.38万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金额为人民币6,832.98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减少76.93%、77.63%,主要是由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收到的往来款项及支付的往来款项均比上年同期有所减少所致。

  16、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本期金额为人民币0.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0%,主要是由于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海德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所致。

  17、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本期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是由于上期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底转让多多药业公司27.82%股权预收股权转让款增加所致。

  18、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金额为人民币21.4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5.61%,主要是由于本期本公司银行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19、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为人民币1,173.5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51.58%,主要是由于本期本公司之子公司山东中关村公司在建工程投资增加及孙公司泰和养老院建院所需电梯设备等增加所致。

  20、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本期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9.92%,主要是由于上期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多多药业公司78.82%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所致。

  2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本期金额为人民币70,1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0%,主要是由于本期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2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本期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是由于上期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江苏银行短期借款所致。

  23、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是由于上期深圳股票交易所处置本公司零碎股产生利息返还公司所致。

  24、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为人民币36,589.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785.72%,主要是本期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及偿还大股东借款所致。

  2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为人民币2,882.4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6.23%,主要是本期本公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所致。

  26、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金额为人民币176.7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700.47%,主要是本期本公司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需各项中介费用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拟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002.33万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国美控股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其中,国美控股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金额为4亿元。除国美控股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国美控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3月28日相关公告、2015年5月8日相关公告及2015年5月27日,公告2015-039号)。

  2015年7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819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详见2015年7月21日,公告2015-054号)。

  2015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819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详见2015年10月21日,公告2015-081号)。2015年11月17日,上述《反馈意见》及回复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2015年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提出了补充反馈意见;2015年12月22日,上述《补充反馈意见》及回复于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决定调整发行额度,募集资金总额由12亿元降至7.1亿元,募投项目相应删减,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大股东国美控股认购金额等其他条件不发生变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12月18日相关公告)。

  2016 年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详见2016年1月14日,公告2016-008号)。

  2016 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8 号),同意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2,847,100 股新股(详见2016年2月27日,公告2016-019号)。

  自领取该批复之日起,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实施事宜。期间受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证监会立案处罚事件影响,公司无法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工作。2016年8月17日,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复交还证监会发行部,申请换领新的批文(详见2016年8月18日,公告2016-061号)。

  2016年11月2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详见2016年11月30日,公告2016-101号、公告2016-102号、公告2016-103号)。上述事项于2016年12月16日,经公司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12月17日,公告2016-108号)。

  2016年12月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9号),同意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2,847,100 股新股(详见2016年12月8日,公告2016-106号)。

  2017年1月25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7]010008号)以及《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7]010009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2017年2月1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发行价格为9.07元/股,发行股份总数为78,280,042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09,999,980.94元,扣除发行费用10,088,279.81元(包括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99,911,701.13元(详见2017年2月15日,公告2017-009号)。

  2017年2月14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7年2月16日,公告2017-012号)。

  截至2017年2月1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偿还中关村建设非经营性占款(专项用于其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担保)”、“收购子公司山东华素少数股东权益”,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5,500.00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金额为15,500.00万元。公司本次拟置换金额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董事会、监事会、会计师及保荐机构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2月25日,公告2017-014、015、016)。

  2、注销成都中关村事宜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中关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90%、北京中关村青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份,以下简称:成都中关村)目前无实际业务发生,公司决定注销成都中关村,该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12月8日,公告2015-104、106号)。截至披露日,公司收到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详见2017年2月22日,公告2017-013号)。

  3、设立“北京华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事宜

  为落实公司聚焦主业、转型医药大健康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开拓保健品和日化品等非医药产品市场,经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出资方式:本公司出资180万元(自有资金),占注册资本的90%,四环医药出资20万元(自有资金),占注册资本的10%。

  工商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公司名称为:北京华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医疗器械1类;日用品;销售保健食品(详见2016年10月26日,公告2016-094号)。截至披露日,北京华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详见2017年2月22日,公告2017-013号)。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事宜

  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审计对象增加多多药业有限公司,故审计费用增加至75万元(详见2016年12月31日,公告2016-112号)。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12月31日,公告2016-110、2016-111号;2017年1月18日,公告2017-002号)。

  5、关于华素制药与军科院就知母皂苷BⅡ相关产品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及合作研发进展事宜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本公司之控股孙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素制药)以人民币6,000万元的价格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军科院放射所)购买国家1类新药知母皂苷BⅡ原料药、胶囊、国家1类新药知母皂苷BII注射用原料药、注射液及相关保健品智参颗粒的相关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同时,双方联合申报以上各品种的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或保健食品证书(详见2015年9月17日,公告2015-071、073号)。

  由于知母皂苷BⅡ项目专利数量较多,共涉及13个国家及地区,按照相关规定,需分别提交独占许可备案资料,各国要求也不尽相同,故办理周期较长。以上交易涉及知母皂苷BII系列28项专利,其中:注册国别为中国的5项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已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华素制药与军科院放射所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正式备案生效,华素制药获得上述5项专利实施的独占许可,5项专利包括:知母皂苷BII的合成(专利号:ZL200880130152.6)、知母皂苷BII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0510059467.4)、知母皂苷BII在制备用于防治脑卒中药物或产品中的用途(ZL200510059466.X)、甾体皂甙防治老年性痴呆的用途及新的甾体皂甙(包含两项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L97119680.X和ZL200310102512.0)。其他专利独占许可正在办理过程中(详见2016年9月19日,公告2016-091号)。

  公司收到军科院二所来函,告知公司由于韩国代理律师的工作失误,造成“甾体皂甙防治老年性痴呆的用途及新的甾体皂甙”的韩国专利于2007年已被撤销。公司正在办理的韩国专利权许可备案(专利号10-1118112)因缺少专利权人的国籍证明公证文件,目前无法办理专利许可备案。由于2015年与公司签署《知母皂苷BII相关产品合作研发协议》时,军科院二所并不知“甾体皂甙防治老年性痴呆的用途及新的甾体皂甙”的韩国专利已被撤销的情况;以及之前在韩国申请专利时,从未有国籍证明公示文件的要求,故此,军科院二所希望公司能够对上述事项予以谅解(详见2017年1月18日,公告2017-003号)。

  截至披露日,28项知母皂苷BII系列专利中的20项专利独占许可已经办理完成,包括中国5项、美国3项、加拿大3项、日本3项、俄罗斯2项、乌克兰2项、新加坡2项;6项专利独占许可正在办理过程中,包括中国香港2项、欧洲3项、波兰1项;另有2项注册国别为韩国的专利独占许可失效或无法办理(详见2017年4月6日,公告2017-021号)。此外,注册国别为欧洲的3项(专利号1024146、1752464、1741434)、波兰的1项(专利号:211896)已获得专利独占许可;目前,中国香港的2项专利独占许可(专利号:HK1100865、HK1103278)正在办理中(详见2017年4月18日,公告2017-028号)。

  6、设立“山东华素健康护理品有限公司”事宜

  为延伸和落实公司“医药大健康”战略,积极探索打造新产业链,公司在大量行业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业务状况,投资设立新的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投资设立子公司——山东华素健康护理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方式:四环医药以现金形式出资5,000万(自有资金),占注册资本的100%;经营范围:医药技术开发。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11月19日,公告2016-098号、公告2016-099号)。截至披露日,山东华素健康护理品有限公司健康取得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详见2017年2月22日,公告2017-013号)。

  7、收购海南君合药业股权事宜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素制药)以150万元的对价收购海南南方君合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君合药业)100%股权。截至披露日,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经完成,海南君合药业取得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详见2017年2月22日,公告2017-013号)。海南君合药业已更名为中关村医药(海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变更为: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化品、纺织品、消毒产品的销售,医药产品相关的咨询、推广、策划,临床研究,市场调研,新药研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服务,医学类会议策划,药品进出口贸易,广告策划、涉及、制作、发布。

  8、设立“江苏华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事宜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华素制药与北京华素健康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江苏华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华素健康)。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方式:华素制药出资800万元(自有资金),占注册资本的80%,华素健康出资200万元(自有资金),占注册资本的20%。江苏华素健康已取得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保健用品、生物制品、日化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I类医疗器械、日用品、保健用品的销售;食品销售(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详见2017年2月22日,公告2017-013号)。

  9、关于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17年版)事宜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本公司之下属公司新入选国家医保目录的产品1个、调整医保分类的产品3个(均从乙类变为甲类)、取消限制或调整适应症限定范围的产品3个;原进入2009版国家医保目录的产品均继续纳入2017年版国家医保目录,共有26个产品进入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详见2017年3月2日,公告2017-017号)。

  10、关于华素制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事宜

  华素制药收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11001059,发证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22 日,有效期三年。 依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华素制药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将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2017年3月4日,公告2017-018号)。

  11、关于华素制药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事宜

  华素制药于2013年3月25日提交了“氨酚羟考酮片”药品注册申请。华素制药收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详见2017年3月10日,公告2017-019号)。

  1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控股”)于2016年1月将其持有的158,114,894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江苏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其将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继续质押给江苏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质押到期日为2018年1月19日(详见2017年1月21日,公告2017-005号)。后国美控股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质押,质押股数为44,101,433股,质押到期日为2020年3 月24日。

  截至目前,国美控股共持有本公司209,213,228股,占公司总股本27.78%。本次质押完成后,国美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登记的股份数为158,114,8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9%;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数为44,101,4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详见2017年3月28日,公告2017-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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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侯占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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