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4日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15:00 至2017年4月2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凯宾斯基饭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代理董事长王利群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154,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7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378,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289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5,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姜春化律师、张梦月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126,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83%;反对2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17%;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姜春化、张梦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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