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结合行业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近三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3.3亿元、-8.4亿元和-1.9亿元,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较差。请公司说明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要因素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措施,并就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做出有针对性的特别风险提示。

  2、2015年9月,公司正式提出三年内退出房地产行业的转型策略。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业务和影视业务分别实现收入15.39亿元和1.26亿元,房地产业务收入仍然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请公司:(1)说明后续转型安排;(2)结合目前相关区域市场情况和公司房地产项目情况,说明三年内退出房地产行业的可行性,并就相关不确定性风险作出充分提示。

  二、关于公司经营与业绩信息

  3、年报显示,公司出售广厦房开公司、雍竺实业、东金公司股权的对价中有6.86亿元由广厦控股或广厦房开公司以债权抵消,占交易总价款11.85亿元的58%,相关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近4.8亿元,导致公司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实现扭亏为盈,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另根据2015年年报,公司将出售通和置业、暄竺实业、东方文化股权给广厦控股的对价中也有大部分通过拆入资金款抵消。

  (1)公司连续两年公司出售股权给关联方,交易对方均通过债权抵消方式支付大部分款项,请公司逐笔披露被抵消债务的形成原因、时间并提供相应的债务凭证。

  (2)公司出售广厦东金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导致当年盈利并实现较上年扭亏为盈的主要原因,请公司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公允,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4、广厦传媒2014年至2016年净利润分别为3663.34万元、760.44万元和2670.46万元,仅为3年承诺数的36.73%。公司称实际盈利与预测差异的主要原因为"一剧两星""一晚两集"等政策的影响,请公司:(1)结合相关政策的出台时间与公司重组时间,说明前期重组是否对相关政策变化作出审慎评估;(2)广厦传媒的定价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政策调整的影响;(3)相关业绩补偿款项的支付情况及后续补偿支付的时间安排。请公司董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5、请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的要求,补充披露:(1)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销售房产的每平方米平均售价、当年销售面积区间分布等其他房地产销售信息;(2)报告期内各类融资途径的融资金额、融资成本,以及不同期限结构的融资金额、融资成本等信息。

  三、关于财务会计信息

  6、年报显示,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71.71%,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74.31%,请公司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1)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主要销售产品、销售日期和销售金额,并提供相关业务合同;(2)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主要采购产品、采购日期和采购金额,并提供相关业务合同;(3)公司主要销售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及其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和利益安排。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7、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2.2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822.17%。请公司:(1)结合房地产销售模式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2)结合公司的回款政策,评估并披露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8、年报显示,公司土地增值税期初余额为2836万元,期末余额为2.35亿元,本期大幅增长的原因为一二期房产销售按 2%税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三期房产按4%税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本期广厦南京公司房地产销售业务已基本结束,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测算补提17051.32万元。请公司说明前期按2%税率纳税的合理性,税率变动到4%的原因,是否存在延期纳税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四、其他

  9、根据券商持续督导报告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仅半年内有4名董监高辞职,请公司补充说明相关董监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后续管理团队工作安排,并明确说明相关高管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相关。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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