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4月18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下午3:00至2017年4月21日下午3: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8,453,7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48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8,027,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3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6%。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46,6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20,3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6%。

  3、公司7名董事、4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世琦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174,611,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2%;反对170,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375,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46%;反对170,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54%;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174,627,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1%;反对155,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391,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17%;反对155,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83%;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228,403,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2,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4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7,496,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45%;反对2,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21%。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世琦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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