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该议案并经2016年4月1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的短期融资券。之后公司又于2016年11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增加主承销商的议案》,该议案并经2016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增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后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具体内容已分别在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2日、2016年11月26日及2016年12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6-019号、2016-020号、2016-029号、2016-079号、2016-082号和2016-085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交易商协会于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CP60号和中市协注【2017】CP61号),交易商协会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根据上述《接受注册通知书》,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总计为48亿元,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分别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亿元)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亿元)主承销。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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