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 年 3 月 31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0 日 15:00 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一号新都酒店7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辉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3,045,9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9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2,755,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3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90,1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7,494,9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9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204,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90,1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会议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44,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3,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1,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嘉、王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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