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法”)邮寄来的(2017)川01民初864号《告知合议 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资料。在收到本次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之前,公司未收到该案相关的民事起诉状、资料。

  二、本次诉讼案件内容、理由和请求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任子杰

  被告1: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3:范志明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二)诉讼内容与理由

  2016年1月6日,原告委托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将5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发放给被告人用于经营周转,并分别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委托借款合同特别约定》,各方约定委托贷款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到期一次还清本息,期限为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2016年1月7日,作为受托人的第三人与被告2、3分别签订了《担保合同》。截止2017年2月20日,被告1尚欠原告委托借款本金及罚息,且被告2、3也未按其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委托借款本金49,730,514.1元,自2016年10月8日至今的逾期罚息2,881,534.46元,合计52,612,048.56元。

  2、判令被告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3、判令被告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5、判令被告2、3对诉讼请求1和4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如下:

  ■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17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4、《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