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3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5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完成发行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永续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永续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国君Y2,代码123213

  3、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人民币;

  –于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

  5、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4月3日至约定赎回日

  6、债券形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次债券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持有人账户中托管记载

  7、债券利率:

  –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计息;

  –本次债券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在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由发行人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在第6个计息年度至第10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此后每5年重置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确定;

  –票面利率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BPs;

  –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票面利率将采用票面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确定。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发行日起,每年的4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9、赎回权:于本次债券第5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次债券。

  10、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2020年4月3日

  11、票面利率重置日: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起每满5年之各日。

  12、递延支付利息条款: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到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利息递延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每笔递延利息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13、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每个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付息公告》,并在付息日按票面利率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代理完成付息工作;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14、强制付息事件: 付息日前12个月,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15、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有递延支付利息的情形时,直至已递延利息及其孳息全部清偿完毕,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16、赎回方式:如在前述赎回权条款规定的时间,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则于赎回日前一个月,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提前赎回公告》,并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代理完成赎回工作。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0%,每手“15国君Y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8.0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8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3月31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年4月5日

  5、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关债券条款,本公司不递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期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君Y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7年3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最晚于2017年4月12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黄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15楼资金同业部

  电话:021-38677813

  传真:021-38907813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7年4月1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F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周维、沈凯、黄玄

  联系电话:021-38677813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填写人:

  电 话:

  传 真: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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