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7-028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7年2月27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九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重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变化及公司管理需要,公司拟将公司中文名称由"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英文名称拟由"CHINA GREATWALL COMPUTER SHENZHEN CO., LTD."变更为"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中文名称对应翻译),公司证券简称拟由"长城电脑"变更为"中国长城"(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的证券简称为准)。同时,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名称、第四条进行相应修订。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前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17-029号《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上述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7-029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九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说明

  根据公司重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变化及公司管理需要,公司拟将公司中文名称由"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英文名称拟由"CHINA GREATWALL COMPUTER SHENZHEN CO., LTD."变更为"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中文名称对应翻译),公司证券简称拟由"长城电脑"变更为"中国长城"(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的证券简称为准)。

  二、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原因和内容

  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于2016年9月2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交易项下换股合并、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已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披露的2017-016号《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及当日的相关内容)。

  随着公司原有资产的置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合并及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置入,公司将聚焦自主可控信息安全、行业信息化和军工业务,并将以自主可控网络安全产品、信息化关键基础设施及解决方案、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相关电子产品为主,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集团公司。为适应公司前述发展需要,公司需对公司中英文全称及证券简称进行变更。

  综上,公司的名称变更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化的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的拟修订情况

  鉴于前述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名称及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原文拟修订为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拟变更名称及证券简称事宜与公司未来经营需要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2、公司变更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证券简称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3、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变更公司名称及《公司章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证券简称的有关变更登记以及其他因此变更所涉及的全部相关事宜;公司其它基本管理制度据此做相应修改。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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