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5月,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民法")邮寄来的(2016)苏0706民初第287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原告连云港市投资有限公司诉公司及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其借款及利息共计11367144.07元。

  本案由来: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与江苏银行连云港锦云支行签署保证担保合同,为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连云港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通过委托江苏银行发放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目前丽港稀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详见我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6年6月29日,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就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一审(2016)苏0706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连云港市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公司对被告丽港稀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6年10月1日,公司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公司不服海州区(2016)苏706民初字2878号判决,就公司与连云港市投资公司、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锦云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10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6)苏07民终30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诉讼事项的调解情况

  近日,经过公司及连云港市投资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协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约定:

  1、截至2016年12月9日,公司应付连云港市投资公司本息共计12,229,043.29元;

  2、鉴于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代丽港稀土公司偿还5,462,572.20元;剩余金额为6,766,471.09元全部由公司偿还至连云港市投资公司指定帐户;

  3、公司承诺自2017年2月20日前开始向连云港市投资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分10个月付清;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完剩余全部款项。

  (二)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连云港市投资公司可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如按照双方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连云港市投资公司承诺在2017年2月份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对公司查封账户及冻结股权予以全部解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经启动反担保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和与丽港稀土其他股东签署的反担保协议的约定,将债务人丽港稀土和全部反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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