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大业盛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25%。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或通过大业盛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蔡敏、孔天舒、石会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担任公司监事,并通过大业盛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李武章、李燎原、王少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宸钜公司、平安财智、苏州和达、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明石北斗、北京明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励建立、励建炬、蔡敏、李武章、李燎原、王少权、孔天舒、石会峰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科达利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计算结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本公司将开展科达利启动稳定股票价格预案,履行本公司在科达利稳定股票价格预案中的义务。本承诺函所承诺的事项在科达利整个发行上市进程中持续有效。本公司愿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本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1)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及转让的股份,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果因其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信达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信达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15%。(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上述期间内,即使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其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发行人股东大业盛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大业盛德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大业盛德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发行人股东宸钜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意向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完毕,但不排除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调整减持时间的可能性,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无需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发行人股东苏州和达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意向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完毕,但不排除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调整减持时间的可能性,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00%。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无需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尽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上述承诺,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事宜,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及填补回报措施”。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议案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科达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有关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即使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发生职务变更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以上承诺。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若不能履行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本人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公司实现的滚存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八、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的议案》和《关于审议的议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应积极推进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则如下: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三)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3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九、特别风险提示

  (一)客户集中风险

  本公司下游应用领域锂电池电芯行业、汽车行业均存在市场份额较为集中的特点。本公司实行重点领域的大客户战略,通过与大客户的紧密合作实现了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但同时亦形成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6.84%、86.34%及88.47%,其中来自于比亚迪的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2.44%、50.63%及38.35%,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均为业内知名企业,其资金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公司与上述核心客户保持了相互扶持、协同发展的战略伙伴关系,合作关系持续、稳定;公司自身已成长为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领域具备一定影响力的领先企业,并成为下游高端客户的首选合作方之一。但未来若本公司多个大客户的经营状况同时产生大幅波动,或比亚迪的经营状况发生大幅波动,且上述波动导致核心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或采购比例大幅下降,或未来公司的各项竞争优势不再维持导致与主要客户交易不持续、产品被其他供应商替代,将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比亚迪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重大影响及相关风险

  发行人坚持定位于高端市场、采取重点领域的大客户战略,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来自比亚迪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 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比亚迪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44%、50.63%及38.35%。虽呈下降趋势,且2016年比亚迪已不是公司第一大客户,但倘若比亚迪自身的经营情况及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公司的经营业绩波动。

  公司对比亚迪的销售业务主要包括锂电池结构件产品和汽车结构件产品两方面:

  在锂电池结构件业务(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结构件)方面, 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来自于比亚迪的业务收入分别为15,336.60万元、19,139.23万元和19,306.01万元,占公司同类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1.81%、27.01%及18.32%,呈现持续下降趋势。公司在动力电池结构件及便携式锂电池结构件业务方面先后与松下、ATL、力神、波士顿、德国大众微电池、中航锂电、上海航天、亿纬锂能、LG等公司展开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合作,客户集中度逐步降低。未来,锂电池结构件业务收入中来自比亚迪的收入比重预计会进一步下降。虽然公司不存在对比亚迪的单一依赖,但若比亚迪的新能源汽车业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降低或停止向公司采购锂电池结构件产品,将可能导致公司锂电池结构件业务收入产生一定的波动。

  在汽车结构件业务方面,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来自于比亚迪的汽车结构件业务收入分别为26,137.32万元、38,185.44万元和36,429.03万元,占公司同类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9.91%、98.74%和97.78%,占比较高。虽然发行人已与比亚迪建立了长期稳固、互利互惠、高度信任的合作关系,但若比亚迪未来因自身经营状况或下游汽车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对公司汽车结构件产品的需求量或采购比例大幅下降,将对发行人汽车结构件业务产生较大程度的影响,从而对公司整体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增速放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增长迅猛。目前公司在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领域已形成较大的生产和销售规模,2014-2016年公司动力及储能电池精密结构件销售额分别达到为2.02亿元、5.79亿元、9.34亿元,复合年增长率达114.91%。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动力及储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0.02%、51.15%及64.15%,产生的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47.22%、62.83%及71.85%。本公司依托便携式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领域累积的优质客户资源、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和汽车结构件两部分业务的技术交叉融合、研发及生产方面的早期战略布局等优势顺利切入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领域,占据了领先的市场地位,并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业内口碑,成为国内和国际优秀动力锂电池生产商的首选合作方之一。

  但是,一方面,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的锂电池生产工艺尚未完全达到成熟,部分工艺环节仍在持续优化和改进过程中;另一方面,虽然新能源汽车系近期及未来一段时期各国推广的重点,我国亦出台一系列鼓励政策来支持相关行业发展,但对比传统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量产车型仍较少且销量相对不高。因此,未来如果新能源汽车因在性能及技术瓶颈方面未能实现突破、配套充电及储能设备难以普及、成本压力引致销售价格过高等原因使得销量未及预期,或是发生其他行业突发因素导致市场需求量降低,均有可能影响到本公司下游核心客户的销售业绩,以及公司动力汽车结构件业务的总体布局,使得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增长低于预期。此外,随着动力锂电池相关产品和技术逐步发展、成熟,公司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的毛利率水平也可能呈逐步下降趋势。

  此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应用于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扩产和技改项目,总投资规模约6.99亿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48.79%。如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销量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亦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报及整体未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惠州、深圳、上海、西安四地“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扩产和技改项目”、“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厂房及综合楼项目”等六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述项目投资总额为9.82亿元,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的68.58%。项目建设完成并启用后,将显著推动公司产能、产品品质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提升,并为未来的持续增长奠定技术工艺和研发基础。

  尽管上述项目系公司基于对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现有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客户订单和未来预计产品需求严密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前景与政策变动预期后作出的慎重决策,但上述项目的经济效益指标为预测性信息,若未来市场需求或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变动、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则可能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或未达到预期收益。此外,项目实际建成或实施后产品的需求量、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都有可能与本公司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项目预期效益及其对公司整体效益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3月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33,584万元至36,936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3.21%至13.5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为4,137万元至4,55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4.23%至14.6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约为4,100万元至4,50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3.12%至13.18%。

  总体来说,公司预计2017年一季度业绩较去年同期保持稳步增长,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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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本公司是以励建立、励建炬、宸钜公司、大业盛德、平安财智、蔡敏为发起人,由科达利有限于2010年12月2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日,本公司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号:440306103482196)。

  (二)发起人及主要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本公司发起人为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宸钜公司、大业盛德、平安财智、蔡敏先生。

  发行人由科达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科达利有限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及相关业务,公司改制设立时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是精密结构件研发和制造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股本有关情况

  (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情况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9,000万元。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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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10,500万股,本次拟申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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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股东励建立先生和励建炬先生为亲兄弟关系,本次发行前,励建炬持有大业盛德46.27%的股权。此外,远致富海与芜湖富海系同受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北京明石和明石北斗系同受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

  除以上情形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关于发行前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发行人系以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为核心、汽车结构件业务为重要构成的国内领先精密结构件产品研发及制造商。凭借着强大的技术优势和深厚的优质客户资源积累,发行人成功先发进入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领域,并已占据了有利的市场地位。公司产品主要分为动力及储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便携式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汽车结构件三大类,广泛应用于汽车及新能源汽车、便携式通讯及电子产品、电动工具、储能电站等众多行业领域。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销售情况

  发行人坚持定位于高端市场、采取重点领域的大客户战略,持续发展下游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和消费电子产品便携式锂电池行业的领先高端客户及知名客户,已与松下、LG、三星、波士顿、德国大众微电池等国外知名客户,以及比亚迪、ATL、力神、中航锂电、亿纬锂能等国内领先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比亚迪、宝马、宇通、江淮、腾势、北汽、广汽等品牌新能源汽车及传统汽车,以及华为、三星、LG、中兴、联想等品牌手机,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发行人通过深度参与客户的新产品研发过程从而切入优质客户的供应链体系,并结合自身快速响应的能力,为其持续提供高质量、高度一致性的精密结构件,在长期合作过程中日益加深对客户业务和产品的理解,共同研发,持续合作,从而不断巩固、加强和拓展客户合作关系。如,发行人于1999年即开始与比亚迪合作,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及精益求精、客户至上的专业态度,先后在便携式锂电池及粘性更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领域为比亚迪供应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产品。此外,发行人还于2001年、2003年分别开始为力神、比克等国内最主要的锂电池厂商供货;2007年达到松下的品质标准并展开合作,成为松下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供应商,并于其后相继通过三星、LG等跨国企业认证以及QC080000和TS16949等国际标准体系的认证,品质管理能力日益得到更多优质客户的认可。

  (三)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

  1、原材料采购情况

  公司生产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重较高,2014年、2015年、2016年,直接材料成本占各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3.19%、54.06%、53.88%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铝材、钢材、塑胶、镍材、铜材等,其供应情况稳定。

  公司绝大多数下游客户系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的浮动空间:如出现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形,经双方友好协商,传统产品价格可随之适度调整,新产品价格亦可依据现行原材料价格水平确定,因此公司利润率水平不存在受原材料价格波动重大影响的情形。

  2、能源采购情况

  公司主要耗用能源为电力,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耗用电力逐年增加,电力价格近几年基本保持稳定。

  (四)行业竞争格局

  1、行业竞争特点

  我国精密结构件制造行业经过十几年的积累,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精密结构件制造国。但整体来看,国内精密结构件制造企业生产工艺水准参差不齐,中小企业较多。此外,对应下游不同应用领域的精密结构件制造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具体从公司产品的下游应用角度分析,目前,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和汽车结构件行业具有行业梯队效应、分层效应明显和市场格局日趋集中的共性特点。

  2、行业竞争格局

  具体来说,公司所处的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汽车结构件行业竞争情况如下:

  1、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

  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市场格局相对集中,主要由下游锂电池电芯行业企业集中度较高所导致,从全球市场来看,松下、三星SDI、LG、ATL、比亚迪、索尼等前几家领军企业市场份额最高,且其合计在整体锂电池市场的总份额已达较高水平。该等企业均有合作较为稳定的供应商,其中的国际领先企业选择的规模较大的合作方多为日本、韩国等国外厂商。而国内市场,能够满足国际高端客户认证的行业参与者并不多,发行人正是其中的领军企业之一,且与上述主要企业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年来,受益于锂电池产业链向中国的转移趋势,国内的优质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企业有进一步扩张的潜力,国内市场的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增加。

  中国锂电池电芯厂商众多,根据高工锂电的统计,2015年底超过700家,但和全球锂电池行业格局相仿,其中规模大的锂电池电芯厂商不多,年产值15亿元以上的仅8家。根据高工锂电的统计,位列产值前8名的企业合计市场份额为53.4%,其中ATL、力神、比亚迪等排名领先的企业均与发行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此外,在动力锂电池领域,产值排名前列的比亚迪、ATL、力神、中航锂电等均为公司长期战略客户。

  2、汽车结构件市场

  汽车结构件的市场格局较为分隔和分散。由于汽车厂商的供应商认证体系较为复杂,一般都会选择自己合作比较密切的本地供应商,以提高响应速度和配合程度,汽车结构件的研发、生产过程需要配套供应商全程、紧密参与,因此就固定车型的特定零部件来看,一般仅有1-2家稳定合作的供应商,市场份额较为集中;但对于汽车整车来说,由于其结构较为复杂,涉及零部件众多,不同种类的零部件均有其特定的制造特点及功能,单个汽车厂商一般会就车身不同部位、功能、形态的零部件选择数家不同的专业供应商进行合作,同时汽车厂商及品牌众多,因此总体看汽车结构件行业仍然相对分隔和分散。对于汽车结构件市场而言,汽车厂商与配套的上游精密结构件供应商之间存在互相依赖、协同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稳固而持久的合作关系是汽车结构件厂商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如公司一直是比亚迪重要的汽车结构件供应商之一,被比亚迪授予其最高级别供应商“战略二级工厂”称号,而比亚迪在汽车行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

  (四)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发行人实施大客户集中化战略,致力于为国内外领先的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消费电子产品便携式锂电池和汽车制造商提供精密结构件产品。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发行人在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汽车结构件行业已成为具备影响力的领先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客户中树立了高效、专业、高品质的形象。报告期内,发行人依靠国内业务快速发展,获得了比亚迪、力神、ATL、捷威动力、中航锂电等国内优质企业的高度认可;而在国际客户方面,公司先后通过了松下、三星、LG、日立、德国大众微电池、波士顿等国际领先企业的认证,并承接了其从海外向中国转移的大量新增业务,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特别地,在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领域,公司客户涵盖全球十大锂电池生产商(根据高工锂电2015年度排名)中的松下、比亚迪、三星、LG、ATL、力神等。随着下游客户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以发行人为代表的服务于业界领先客户的第一梯队企业的订单量、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亦将呈增长趋势。

  发行人充分利用并实现了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和汽车结构件的技术融合,既通过便携式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生产掌握了高安全性、高精密度的生产工艺,又通过汽车结构件的生产具备了大型结构件的生产设备和开发条件。在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领域,公司增长迅猛,具备突出的研发技术实力,并已形成较大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占据了领先的市场地位;未来随着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并借助强大的技术优势和深厚的优质客户资源积累,公司此部分业务有望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

  (五)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以及稳固持续的客户合作关系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公司已成长为国内领先的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和汽车结构件供应商之一。凭借先进的技术水平、高品质的生产能力、高效的研发和供应体系、优异的产品品质,公司吸引了众多高端优质客户。在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领域,公司客户涵盖全球十大锂电池生产商(根据高工锂电2015年度排名)中的松下、比亚迪、三星、LG、ATL、力神等,公司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产品广泛应用于华为、三星、LG、中兴、联想等品牌手机,以及比亚迪、宝马、宇通、江淮、腾势、北汽、广汽等品牌新能源汽车;在汽车结构件领域,公司一直是比亚迪的重要供应商之一,并且近年来在合作的广度、深度上均有提升,已与广汽等新客户达成合作。通过多年的紧密合作,公司与上述主要厂商建立了稳定、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获得了客户颁发的“优秀供应商”、“十年最佳合作伙伴”、“优秀合作伙伴”、“战略二级工厂”等称号,公司已融入下游客户的供应链体系,深入参与其设计、研发和生产流程,以自身的产品、技术和服务与下游客户建立了互利互惠、高度信任的联系。

  依靠着与下游高端客户、尤其是国际领先客户的良好合作往绩,发行人一方面树立了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形成了优势资源的聚集效应,在中国在全球锂电池等相关行业中地位迅速提升的大背景下,持续吸引更多国际、国内优质客户与公司展开业务合作;另一方面,凭借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合作信誉,公司在粘性更强的动力锂电池等领域有效吸引新老客户开展合作,增速迅猛,已形成较大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并占据了领先的市场地位,分享下游行业蓬勃发展带来的机遇和增长。

  2、在动力及储能锂电池领域的先发优势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新能源汽车领域、可再生能源设备领域的快速发展,对其核心组成部分动力及储能锂电池的需求亦呈爆发式增长。发行人作为一家锂电池和汽车结构件的制造商,早至2007年起,就与新能源汽车厂商和锂电池厂商沟通,并开展研发,探索进入动力及储能锂电池结构件领域;2008年,本公司获得QC080000品质管理认证,同年开始向比亚迪小规模供应动力锂电池结构件产品;2010年,公司获得TS16949认证,公司的动力及储能锂电池结构件业务开发进入加速阶段。报告期内,公司在动力及储能锂电池领域增长迅猛,具备突出的研发技术实力,并已形成较大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占据了领先的市场地位。2014-2016年公司动力及储能电池精密结构件销售额分别达到为2.02亿元、5.79亿元、9.34亿元,复合年增长率达114.91%。公司动力及储能锂电池的合作客户还包括松下、比亚迪、ATL、亿纬锂能、波士顿、汤浅、中航锂电、力神、德国大众微电池、谷神等,并在持续快速扩充。

  公司拥有自主开发的精密动力电池铝壳全自动连续拉伸生产设备和模具、精密动力电池盖板组装生产线等,并在不断投资、扩充先进生产设备,能够生产超长超高精密结构件、动力电池模组物料、电池包、动力连接线和软性连接件等,并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开发交样。

  动力及储能锂电池客户通常要求供应商同时具备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和汽车结构件的制造经验和核心技术,并符合TS16949、QC080000等两类产品的相关体系要求和品质标准要求。而公司即为少数既掌握成熟的锂电池结构件技术又拥有汽车结构件生产经验的企业之一,并已成功通过了前述的两项认证。公司充分利用锂电池结构件和汽车结构件的技术融合,既通过便携式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生产掌握了高安全性、高精密度的生产工艺,又通过汽车结构件的生产具备了大型结构件的生产设备和开发条件,并借助上述两方面技术融合实现了动力及储能锂电池领域的迅猛增长,占据了领先的市场地位;未来随着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并借助强大的技术优势和深厚的优质客户资源积累,公司此部分业务有望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

  3、突出的技术优势和高效的产品开发体系

  公司在结构件的研发和制造方面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拥有高精密度、高一致性的生产工艺,以及先进的冲压加工、拉伸加工、注塑加工和模具制造技术。公司系国内最大的锂电池精密结构件供应商之一,也是国内最早从事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之一。通过与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的合作,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和技术经验,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技术品质实现了大幅提升。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取得授权专利76项,其中日本专利2项、韩国专利2项、台湾专利1项、美国专利1项,国内发明专利12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58项,具备较强的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公司主要产品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了包括安全防爆、防渗漏、超长拉伸、断电保护、自动装配、智能压力测试等多项核心技术,具备开发多型号产品的能力,产品和技术开发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开展与下游高端领先客户全程对接的交互式研发模式,以下游客户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公司在与客户的长期稳定合作过程中,融入客户的供应链,与客户技术部门同步沟通,深入客户的产品研发、试产、批量生产等全过程,通过与客户相关部门的全程同步反馈,将客户的意见纳入研发全程,共同确定产品的技术和设计方案;同时特别是在新兴领域,公司创造性、前瞻性地进行精密结构件相关的产品制式、产品工艺、产品性能的自主研究,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先导性研发配套,从而得到客户的充分肯定,建立起互利互惠、高度信任的合作关系。

  通过融入下游高端领先客户的研发过程和研发体系,一方面,有助于发行人尽早确定在客户供应链中地位,取得产品量产权,获取更多后续订单,保证未来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另一方面,通过配合行业中优秀企业共同研发,获得了在本行业的技术先发和领先优势,提升了技术创新实力,持续吸引业内优质客户资源不断向公司聚集,比如在新兴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领域,通过前期与比亚迪等动力锂电池厂商、甚至新能源汽车厂商的直接合作,在动力电池安全性、可靠性和轻量化问题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获得了防爆、密封等方面多项核心技术,从而在行业高速发展期,持续吸引中航锂电等优质客户向公司采购,为公司近年来业绩和利润率提升做出了很大贡献。

  4、先进的生产平台、优秀的生产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公司优异的生产体系和生产设备保证了生产的稳定性和效率。公司实施“精益生产”、“柔性化生产”及“信息化管理”等先进及智能化生产模式,拥有经松下、三星、LG等国际厂商认证的先进生产平台,拥有包括日本进口全自动连续拉伸机、日本山田精密高速冲床、旋转式机械手、精密气动冲床、复合材料摩擦焊接设备、Miyachi(米亚基)激光焊机、精密注塑成型机、数控加工中心及精密冲压配套体系等在内完整的精密制造设备体系,以及包括非接触式测量仪、轮廓测量仪、二次元、三次元、大型拉力计、盐雾试验机、氦质谱仪、悬臂冲击试验机、高低温实验冲击、扭矩转速功率显示仪等在内的各种精密测量仪器;并具备设备控制数字化、管理信息化的行业先进的生产管理能力,可快速制造满足国际客户需求的高品质产品。

  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对终端电池产品性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电池的使用寿命、一致性、安全性、电性能(包括能量密度和功率密度)、成本等各方面;国内外主要大型客户对产品的品质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具备高品质的先进生产体系、确保国际高标准的产品质量控制成为与知名大型客户合作、承接国际转移新增业务的重要前提条件。公司2007年开始与松下开展合作,产品质量达到松下公司的国际品质标准要求,并相继通过三星、LG等跨国企业认证以及QC080000和TS16949等国际标准体系的认证。优秀的品质管理能力确保公司持续承接国际新增业务,有效促进优质客户资源的聚集。同时,发行人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在生产制造过程中拥有精细化的成本控制能力,与日本、韩国本土结构件生产企业相比,具备了较强的产品性价比优势。此外,公司领先的市场份额、较大的年产量亦使固定成本、设备折旧得到有效分摊。在同样达到国际产品品质的情况下,发行人具备了较强的国际产业竞争优势。

  5、良好的模具研发能力保证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

  公司生产的灵活性和响应能力较高,有助于满足大客户的需求。公司的模具制造能力很强,并持续自主开发了众多型号产品的模具,积累了丰富的模具生产和制造经验,具备了强大的模具开发技术,获得松下、三星、LG等国际巨头的技术认可。截至2016年末,公司已成功开发锂电池结构件模具5,300多项、汽车结构件模具5,000多项,最快开发周期仅为3天。在终端产品更新换代加快、产品型号不断丰富的市场环境下,可快速定制产品,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强大的模具技术奠定了公司精密结构件业务扩展的良好基础。

  公司凭借快速、成熟的模具开发能力,根据客户的产品规格和技术需求,快速开发定制化产品;针对精密结构件行业订单多种类、多型号的特点,采用可灵活设计、调整、拆装的柔性生产线,快速组织生产,对订单快速响应;同时,利用长期建立的稳定、标准化、并持续优化的供应商网络,确保公司各类生产资源的快速供应。以上三点因素综合,使得公司实现了快速、高效的产品生产和供应,出色的响应速度极大程度地提高了公司对客户的服务能力,也提升了公司在市场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6、贴近客户的生产基地布局为优质、高效的客户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发行人顺应锂电池、汽车行业及其相关产业的经营模式和普遍规律,积极配套下游客户,在其周边设立生产基地,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响应速度,深化客户合作关系。

  公司目前各地子公司的布局及定位均体现了其本地化生产、辐射周边客户的战略部署:2003年,为拓展高端海外客户,公司成立子公司上海科达利,以服务于江浙沪一带的国际知名锂电池厂商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和制造基地,2007年公司成功成为松下公司锂电池结构件的供应商,并在未来几年中持续发展了LG、三星、日立等新的国际高端客户。2007年和2014年,为配套公司多年重要客户比亚迪在西安和长沙的生产基地,公司分别设立子公司陕西科达利和湖南科达利,客户定位于周边区域的比亚迪以及其他大型动力电池制造厂商和汽车厂商。2016年,为配套大连松下等动力锂电池客户,公司设立子公司大连科达利。由此,公司在华东、华南、西部等行业重点区域均形成了生产基地的布局,有效辐射周边的下游客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能地域覆盖。目前,发行人正在江苏溧阳新建生产基地,以更好地服务中航锂电、波士顿、无锡松下、南京LG等周边的下游高端领先客户,并已与中航锂电、波士顿等签订了有实质性内容的战略合作协议,配套其临近生产基地的动力锂电池产能。

  公司通过以上的生产基地配套和地域覆盖战略,一方面提高了对客户的高效服务能力,增强了长期稳定的供应链合作关系,具体体现在:(1)便于方便快捷地与客户进行信息沟通,尽早获知客户的经营战略和计划、产品研发方向和进展、对公司产品的反馈信息、其产品的销售状况等,有助于公司尽早融入新产品合作开发过程、取得后续量产权、针对性地调整自身的生产周期和经营计划、增强公司快速反应能力;(2)有助于缩短公司产品的运输半径,减少运输成本和运输时间,降低产品交货期的不确定性,有效配合客户供应链和库存管理;(3)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及时跟进产品售后情况、接收反馈信息、处理可能遇到的后续问题、提供持续高效服务,并结合售后反馈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提高与客户合作的广度、深度和紧密度,不断巩固客户关系。另一方面,公司全国各地的子公司作为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支点,有效辐射周边的相关产业,形成了有利的先发布局,为后续业务的开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持续吸引临近区域的优质新客户与公司开展合作。

  公司贴近客户的全国生产基地布局使得自身的制造能力、技术优势、研发实力等其他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和体现,进一步强化了公司与松下、比亚迪、LG、三星、ATL、中航锂电等下游高端客户及知名客户的紧密联系。

  7、富有经验的管理团队及卓有成效的综合管理能力

  目前,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制造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面临技术要求提升、品质标准提高、产品型号增多、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等多方面要求。对于企业的制造能力、工艺品质、资金运用、技术实力、管理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拥有经验丰富且具有前瞻性战略思维的管理团队尤为重要。

  公司主要管理团队、技术人员均在相关行业服务多年,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励建立、副总经理励建炬等从事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汽车结构件业务均超过15年,核心团队大部分成员从科达利创立初期就在公司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在产品研发、生产管理、品质控制、市场开拓等方面均拥有独特的优势,能够深入了解客户诉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很好地把握公司的新兴业务和未来发展方向,不断挖掘和实现新的业务增长点。

  五、发行人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

  (下转A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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