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漫画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春节期间,证券市场中的股民维权索赔方面传来一系列最新的进展:文峰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将于2月20日开审,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已经确定将于3月开庭,上海物贸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13位股民胜诉获赔150万元……

  “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积极进行维权,既是合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鞭策和提醒。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 也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位证券维权律师表示。

  文峰股份投资者索赔案

  将于2月20日开审

  2017年1月13日, 文峰股份(601010)发布《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16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对文峰集团、陆永敏、徐长江等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14年12月23日到2015年12月21日之间买入文峰股份,且在2015年12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我们近期已经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材料,该案将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九点半在南京中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资料显示,2015年12月,文峰股份的股东人数大约为20万名,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但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

  “投资者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刘国华称。

  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

  确定将于3月开庭

  备受关注的大智慧(601519)投资者索赔案确定将于3月开庭。

  “近期收到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该案将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九点在上海一中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刘国华介绍说。

  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玫、王日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洪榕、郭仁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婷、沈宇、林俊波、胡润、毛小威、宓秀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李皎予、申健、杨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据相关维权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罚公告等相关材料,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5月1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向大智慧等违法主体提起索赔。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标准为:5月1日至5月27日卖出的,以实际损失为准(期间最低价为24.42元);5月27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至今的,以买入均价减去27.58元的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上海物贸索赔案一审

  判决股民获赔150万

  上海物贸(600822)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最新进展,一审判决13位股民胜诉获赔150万元。据原告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介绍,目前距离时效届满只剩最后四个月,提醒符合条件的上海物贸股民切勿错过索赔。

  回溯此前的公告,2015年6月12日,上海物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认定: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 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

  而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处罚公布后,我们率先代理全国首批投资者起诉上海物贸,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上海物贸赔偿13位股民15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厉健表示,根据一审判决,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A股(600822)或物贸B股(900927)股票,并在2013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责任编辑:骆珊珊 SF176

下载新浪财经app
下载新浪财经app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