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02:51 证券时报

  原标题: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补偿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12月8日,你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补偿事项的公告称,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置换置入莱商银行4.98%股权,因莱商银行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净利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未达预测净利润总和,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交易对方莱钢集团将进行补偿。补偿基准值评估值为44,433.42万元,置入资产实际终值评估值为42,791.61万元,两者相差1,641.81万元,故莱钢集团需补偿公司1,641.81万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告披露,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双方约定2012年11-12月至2015年度为业绩补偿期间。莱商银行业绩承诺未达标的,公司应自莱商银行201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莱钢集团。莱钢集团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10日内,应与公司商议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评估,以确定置入资产实际终值。请公司结合上述业绩补偿协议条款详细说明:(1)莱商银行201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的具体时间;(2)开始进行减值测试的时点以及出具评估报告的具体日期;(3)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迟至2016年12月8日披露补偿结果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及时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补偿的情形。(5)请会计师、财务顾问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二、公告披露,若置入资产实际终值小于补偿基准值的,莱钢集团应自减值测试评估报告完成备案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股权减值额,即补偿基准值减去置入资产实际终值的差额。请公司结合上述情况披露莱商银行支付补偿对价的时间和具体安排。

  三、该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四、根据公司2015年年报和2016年三季报,公司将莱商银行4.98%股权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请公司披露是否充分计提减值准备。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请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落实《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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