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4日01:02 证券时报

  原标题: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先生、金小平先生、庞国强先生、许可先生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前进女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西藏易水份额,也不由西藏易水回购该部分份额。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华金天马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企业(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周宏伟先生、宋民宪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现金分红后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二)回报规划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上市后的分红事项做出了规划,具体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不影响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第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第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第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明。

  发行上市后公司具体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规划请详见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股利分配情况”相关内容。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二)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先生分别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金小平先生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四)华金天马承诺

  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药业所有。

  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易明药业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所持易明药业股份低于5%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本企业在减持公司A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五)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承诺

  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药业所有。

  五、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发行人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发行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发行人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后,发行人应确保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发行人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回购股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发行人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及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实施买入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对于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3、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并保证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机构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本机构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此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不能立即产生收入和利润。若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本次发行后公司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应对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措施

  为最大限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来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和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增强研发能力、整合和优化营销网络,同时开发具有西藏特色的产品,充分发挥公司优势。

  根据三个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项目和青稞茶系列健康产品新建项目投产后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大幅提高,研发中心建成将提升公司对药物的研发和测试能力,吸引更多的高层次技术人员加入公司的研发团队,形成更加强大的自主创新力量,加快新产品的推出速度,间接发挥经济效益;营销网络整合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将快速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覆盖和销售收入规模,对新产品的快速和成功上市提供有力的保证和良好的营销平台。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二)关于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瓜蒌皮注射液业务合作及依赖风险

  瓜蒌皮注射液为公司与上海医药子公司合作开发产品。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并执行至今)的相关规定,药品申请人需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方可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因在申报瓜蒌皮注射液生产注册批件时,公司尚无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故瓜蒌皮注射液的药品生产注册批件由上海医药子公司第一生化取得。

  第一生化取得瓜蒌皮注射液药品生产注册批件后,公司与上海医药下属子公司签订了原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的相关合同及备忘录,逐步形成如下合作模式:公司负责原材料瓜蒌皮的独家供应;上海医药子公司第一生化采购公司的瓜蒌皮原材料后,负责瓜蒌皮注射液的生产;根据上海医药内部分工,上海医药另一子公司信谊医药负责瓜蒌皮注射液的销售工作;信谊医药将除上海、浙江、湖南、青海、西藏的中国境内独家销售权授予公司,公司负责该产品的推广与对外销售,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合作双方约定了瓜蒌皮注射液的销售指标,并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当年的销售情况以及预计下一年的市场情况,共同协商下一年度的销售指标。

  公司与上海医药子公司信谊医药分别于2014年、2015年签署了《药品经销合同(区域型)》、《药品经销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了瓜蒌皮注射液2015年至2022年的销售任务,分别为400万支、600万支、800万支、1,000万支、1,200万支、1,500万支、1,800万支、2,000万支;若公司未能完成相关销售指标,信谊医药可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公司瓜蒌皮注射液的独家经销权。

  《药品经销合同(区域型)》、《药品经销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系双方根据瓜蒌皮注射液中标省份及中标价格的预计情况共同协商确定。鉴于实际运行中,各省招投标进度延后,未达到公司和信谊医药的预期,合同中关于瓜蒌皮注射液销售指标的约定未实际执行,实际采购量与原合同约定的计划数量有较大差异。经协商,双方认为实际采购量符合市场的现实情况,同意继续执行合同,并确立了销售指标的调整机制,即每年于第四季度确认当年的销售指标,并参照当年的销售情况预计下一年的市场情况,共同协商下一年度的产品采购计划。

  经上海医药内部审核,2016年6月,公司与信谊医药签署《关于〈药品经销合同(区域型)〉、〈药品经销合同〉的备忘录》,对双方实际合作过程中瓜蒌皮注射液销售指标的调整机制予以确认,同时确认瓜蒌皮注射液2015年度、2016年度的销售指标分别为338万支、360万支。2015年度发行人实际采购338.78万支,完成了销售指标。2016年1-6月,发行人实际采购120.23万支(含福建省客户直接向第一生化采购的17.39万支)。

  关于瓜蒌皮注射液业务,发行人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风险:

  1、瓜蒌皮注射液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瓜蒌皮注射液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7.25%、61.57%、57.59%和53.51%,毛利占比分别为72.42%、70.97%、63.04%和59.66%。若未来瓜蒌皮注射液的销售下滑或竞争力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与上海医药业务合作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海医药子公司依据双方签署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进行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从未产生纠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公司未能完成相关销售指标,上海医药子公司可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公司瓜蒌皮注射液的独家经销权。目前,发行人已完成了双方协商确定的瓜蒌皮注射液指标,若未来出现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情形,上海医药子公司存在终止业务合作的可能。除此之外,上海医药子公司违约终止履行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续约,公司瓜蒌皮注射液业务也将面临不可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由于瓜蒌皮注射液在各省的招投标情况未达预期,合作双方初始确定的销售指标并未实际执行。合作双方建立了销售指标的调整机制,并对2015年、2016年的销售指标予以调整。销售指标调整后,合作双方对原材料供应、生产计划安排、产品营销布局等工作进行了相应调整。若未来产品市场出现不利变化,合作双方无法及时应对,将对公司瓜蒌皮注射液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3、瓜蒌皮注射液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瓜蒌皮注射液为中药注射剂,药品监管部门对中药注射液剂有严格的质量标准。目前,公司负责瓜蒌皮注射液原材料的独家供应和产品销售,上海医药子公司第一生化负责生产和质量控制。未来若瓜蒌皮注射液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存储、运输及使用等过程中出现差错,可能影响瓜蒌皮注射液的产品质量,甚至导致医疗事故。若未来瓜蒌皮注射液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将对瓜蒌皮注射液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二)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每年将新增小容量注射剂产能400万支及青稞茶系列健康产品产能3,400万袋。

  盐酸纳美芬注射液为公司第三方合作药品,公司拥有该药品的相关专利、商标以及新药注册证书,因在申报盐酸纳美芬注射液生产注册批件时,公司尚无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故该药品生产注册批件由合作方西安利君取得。目前该药品由西安利君生产,公司负责全国的独家销售。根据易明药业、维奥制药、西安利君三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公司建成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后,三方将共同申请变更该药品生产注册批件至维奥制药,西安利君停止该产品生产。

  目前来看,公司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建成后,能够生产的品种仅有盐酸纳美芬注射液,报告期内公司该药品的市场份额呈快速增长态势,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该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将加大新药研发和引进的力度,争取及早取得其他小容量注射剂药品的生产注册批件。尽管公司已制定上述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计划,但未来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投产后,短期内仍存在阶段性闲置的可能。

  此外,青稞茶系列健康产品为公司新产品,公司在项目立项前对该产品市场前景进行了充分调研和全面论证,但公司仍面临着市场开拓的风险。

  (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母公司作为注册在西藏的医药企业,较内地企业享有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五、税项”之“(二)税收优惠及批文”。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的金额分别为132.24万元、455.87万元、734.56万元和451.6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05%、10.72%、13.09%和16.55%,税收优惠提升了公司的利润水平。如未来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及子公司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四)政府补助政策调整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一定的政府补助,特别是母公司作为注册地在西藏的医药企业,享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返还的企业发展金,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盈利能力分析”之“(四)经营成果及变化分析”之“3、资产减值损失和营业外收支”。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依法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310.00万元、1,259.72万元、1,162.62万元和402.20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0.01%、29.62%、20.72%和14.74%,政府补助提升了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如未来政府补助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及子公司不再享受政府补助相关政策,将对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五)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本身的质量直接关系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药品生产流程长、工艺复杂、流通及使用有严格要求等特殊性使其质量受较多因素影响。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存储、运输及使用等过程中若出现差错,可能使产品发生物理、化学等变化,从而影响产品质量,甚至导致医疗事故。若未来公司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将对公司的品牌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公司主要经营品种被其他药品替代、淘汰的风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药品研究的深入,药品将不断更新换代,新药品替代、淘汰现有药品是医药行业发展的趋势。公司自主生产和销售的主要药品有适用于糖尿病的国内首仿药米格列醇片、适用于乳腺增生的红金消结片以及适用于骨关节炎和抗风湿的醋氯芬酸肠溶片,发行人与第三方合作的主要药品有适用于治疗痰浊阻络证冠心病的中药注射剂瓜蒌皮注射液、用于选择性硬膜外或腰麻下剖腹产手术后预防子宫收缩乏力和产后出血的国内首仿药卡贝缩宫素注射液以及新一代阿片受体拮抗剂盐酸纳美芬注射液。在公司上述品种适用领域,若未来出现疗效更好、安全性更高的药品,公司主要经营品种存在被替代、淘汰的风险。

  (七)“两票制”推行带来的风险

  2016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该通知提出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目前综合医改试点省市区共有11个,分别为安徽省、福建省、江苏省、青海省、陕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目前,上述试点省份中仅福建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两票制”。安徽省、陕西省分别于2016年11月、2017年1月在辖区公立医院实行“两票制”;湖南省、四川省已在其省政府下发的《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推行“两票制”的要求。此外,四川在制定“两票制”政策时,提出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推行“两票制”,并未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两票制”政策的推行尚处于论证和探索阶段。

  “两票制”在福建省实施后,根据政策变化,公司与上海医药适时调整了福建省的销售方式,公司不再直接对福建省客户销售,但公司仍负责该产品在福建省的市场推广服务工作,并由公司指定客户按照公司确定的数量直接从上海医药子公司第一生化进行采购,公司向上海医药另一子公司信谊医药按支收取该产品的推广服务费。

  该模式下,公司不再确认瓜蒌皮注射液产品的销售收入,对于第一生化直接销售给福建省客户的瓜蒌皮注射液产品所对应的瓜蒌皮原材料,公司在销售给第一生化时直接确认原材料销售收入,同时,公司确认推广服务费收入。原材料销售毛利和推广服务费收入保证了公司在调整业务模式后的盈利水平。

  未来若其他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推行与福建省相同或相似的“两票制”政策,公司第三方合作品种及其它经销品种在该等省份的业务模式将参考福建省现行模式作相应调整。若公司不能根据“两票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业务模式,公司第三方合作品种及其它经销品种的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本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405号)。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招股意向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截止2016年9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1,692.43万元,负债总额为13,308.8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8,383.56万元。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31,129.22万元,较2015年同期增加7,595.63万元,增幅为32.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518.68万元,同比增加847.44万元,增幅为31.26%,主要系公司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导致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增加所致。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审计截止日后(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数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2016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发行人2016年1-9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后续合同情况等因素,据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上年度的变动幅度将在5%-2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相比上年度的变动幅度将在5%-20%之间。(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一节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公司简称

  ■

  通用简称

  ■

  专业名词

  ■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前身易明有限,成立于2007年12月29日。2014年12月,易明有限以经立信所审计的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151,184,748.97元为基础,按1:0.8929的折股比例折合总股本135,000,000股,整体变更为易明药业。易明有限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都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2014年12月31日,公司在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540000800000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为易明药业的12名股东,各发起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

  ■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4,229.00万股,本次拟发行4,74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股

  ■

  (二)发行前前十名股东

  (下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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