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05:58 证券时报

  原标题: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高炎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鲁亚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变动幅度超过30%情况及原因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炎康

  日期 2016-10-26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1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高炎康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董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董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董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2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百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占监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占监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订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3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一、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设备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部门、采购部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公司项目建设部门、采购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

  3.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应于次月10日前,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其他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此前发生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合计3,830,684.30元,将按照此流程追溯履行操作程序。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专项意见说明

  1.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订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订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保荐机构意见

  朗迪集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朗迪集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述事项已经朗迪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经针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朗迪集团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操作流程来保证交易真实、有效,确保银行票据用于募投项目。保荐机构将对此事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朗迪集团加强管理。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朗迪集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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