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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券商不得擅自选定港股通买卖通道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0月14日表示,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早在去年3月,证监会曾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明确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新基金,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股票,不需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施行前已获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参与沪港通。
张晓军介绍,此次的《指引》文件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特别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投资者风险揭示,紧密围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特点,向投资者揭示港股通机制额度控制、交易日差异、无涨跌幅限制、标的股票长期停复牌、频繁供股合股、直接退市等带来的特有风险,以及不同买卖盘传递通道下港股通在交易、结算、汇率方面的差异等,做到语言通俗易懂、形式醒目突出、内容准确明晰。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提示投资者存在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在下达委托指令时应当由其明确选定买卖盘传递通道,未经投资者明示同意证券公司不得擅自为投资者选定。
《指引》还要求,稳妥有序开通投资者交易权限,合理设计内部考核指标,确保具有明确意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投资经验丰富、对香港证券市场有充分认识的客户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开户数量与客户规模。
作为配合互联互通实施的配套文件,《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深港通开通又近了一步。在10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在香港举行深港通全球路演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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