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16-044
A 股代码:601390 H 股代码:00390 公告编号:2016-04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6 元(含税)。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6元,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6元,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74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86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1日
●除息日:2016年8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2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6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8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本公司H股股东分红派息安排请见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公告)。
3.利润分配方案:以本公司股本总数22,844,301,5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64,609,932.70元。
4.扣税情况
(1)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86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7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6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1日(周四)
2.除息日:2016年8月12日(周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2日(周五)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8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A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www.crec.cn)网站的《关于代扣代缴2015年度末期股息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暂停H股股份过户登记》。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78061
传真:010-5187841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
邮编:100039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A股代码:601390 公告编号:临2016-045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H股代码:00390 公告编号:临2016-045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PPP项目中标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与某独立第三方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该线路全长21.932Km,总投资约146.8亿元,建设期57个月,运营期25年,项目总合作期约30年。
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投资人合作PPP建设模式,由呼和浩特市政府授权呼和浩特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投资人,双方共同设立PPP项目公司。政府授权呼和浩特市机场与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代表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50%,政府与联合体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比结构为49%:51%。
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投资人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方式收回投资及合理回报,合作期满,项目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该项目的投标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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