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5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9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1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23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载于2014年5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315,878,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225元,共计派发股利72,373,321.41元。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变。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1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22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微博] 证监会[微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判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25元。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5元。
3.如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该类股东如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等有关事宜,请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1688号
邮编:150070
咨询电话:0451-51688007
传真:0451-51688007
七、备查文件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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