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2年8月9日、2013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及《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见公告编号为临:2012-022、2013-003公告),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普中民初字第34号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7月1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普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
该《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公司与对方调解协议如下:
一、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合作生产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双方合作生产期间(2010年11月6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二车间对外产生的债务,通过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体应诉后,由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合作期间的税收由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承诺放弃所签订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合作生产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退税、利润分成等全部权利。其他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四、由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50万元。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亦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通过本院向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移交合作期间的全部生产、经营及财务资料。
五、本诉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5021.30元,合并审理减半收取117510.65元,调解减半收取为58755.33 元,由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公司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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