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发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33起,涉案金额合计7.924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目前,有四项诉讼取得进展,涉案金额为101,288,574.87元,详细情况请见附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附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 立案时间 起诉时间 起诉(申请)方应诉(被申请)方 承担连带责任方诉讼仲裁类型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情况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调解情况 二审情况
12013-1 2013-1 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哈尔滨市2010年8月至9月间,原告借给被告两笔借款计40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150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29,398,300.00农垦中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0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5月20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2013-1 2013-1 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哈尔滨市2011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3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38,318,200.00农垦中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1年1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5月20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013-2 2013-2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秦皇岛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哈尔滨市2013年1月,原告、被告及二九一农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二九一农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20,992,900.00农垦中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其中,600万元本金自2011年12月30日起,1400万元本金自2012年8月20日期,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5月20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2014-6 2014-6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阿尔山市金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军 诉讼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哈尔滨市2012年4月9日,公司与被告金仓商贸公司合作大麦种植业务,公司借款给被告用于大麦种植,产出的大麦由公司负责收购。公司共计向被告支付大麦款1172万元,但被告仅交付大麦502.254吨。2013年10月17日,双方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前用大麦抵顶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国军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约定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能偿还欠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12,579,174.87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农垦中院递交起诉材料,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并通知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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