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指出,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通知指出,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规定,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指出,省级财政要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盘活政府存量资金。对于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形成的结余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因工程进度缓慢而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应发未发租赁补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于项目已经完成或租赁补贴已发放而形成的净结余资金,要相应减少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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