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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后门:浦发股权非常规过户背后的的思考(3)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9日 10:17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上交所为谁护航

  上交所到底是合法利益所有者可堪信赖的护航舰队,还是非法利益获得者的护院家丁?

  其实,早在2007年时,上海博联就曾向中国证监会反映过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管理层所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不具合法性。2007年9月,部分著名法学家召开座谈会讨论该案例时得出一致结论,认为该交易过程存在瑕疵,同时可以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认定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管理层的交易存在恶意目的。

  上交所如果不通过既定程序制止违规和违法事件的孳生,其形式审核程序的意义又何在?

  监管者在将“手电筒”照向监管对象时,是否必须先把自己置于阳光之下?

  只有完全消除执行者可以人为调整和回旋处理的政策和法律空间,灰色的交易才会彻底杜绝。

  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具体参照什么样的标准办理过户呢?

  2007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回复意见函称,“来信所涉及的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向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社会法人股事项已于2005年7月29日依法完成,在业务操作上具有不可逆转性,目前已无法撤消,你公司对此笔股份转让存在异议,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维权。”

  中国证监会所称“依法办理过户”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以下称《办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鉴于双方的申请符合规则的规定并且文件齐备,故予以审核通过,由于证券交易所负责形式审核,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内容并不包括双方的转让是否有股东会决议以及是否经评估。”

  审核材料范围包括:1. 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2. 股份转让协议正本;3. 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 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股份证明文件及股份临时保管确认函;5. 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6. 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适用于转让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7. 属于协议收购的,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出具的收购资金存款证明(以股份转让协议的支付约定为准);8.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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