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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后门:浦发股权非常规过户背后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9日 10:17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尹锋/文

  一桩离奇的股权转让交易表明,身为监管政策执行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不仅没能一视同仁地维护“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反而投身其中,推动交易以非常规方式达成。

  《证券市场周刊》在2008年10月25日曾报道过《股权过户后门》一文,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国投”)和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浦实电子”)管理层在大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1500万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股权过户事宜。

  该文中,《证券市场周刊》已经详细记叙了过户双方在具体交易过程中的违规之处。但是,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分公司(下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最终审核的过程中能够尽其职责,这起违规过户显然是可以制止的。

  然而,在这一次股权过户过程中,上交所相关经手人士,非但没有尽职审核,确保股权过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反倒是“适当”地放松监管的要求,创造灰色空间帮助交易双方完成过户。

  《证券市场周刊》在采访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它已经办理过或有意办理股权过户的公司,都没有获得过类似的“优待”。

  当事人对《证券市场周刊》表达的疑惑是,浦发银行股权非常规过户的过程中,有没有发生利用行政审批权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即使没有,如果同样的监管政策在不同的对象面前可以有不同的执行方式,那么监管政策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市场诚信体系又如何建立?

  两份核心交易文件不翼而飞

  2005年7月29日,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完成股权过户之后,遭到浦实电子大股东上海博联科技起诉。

  2006年9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出调查令【(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0号】,要求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向上海博联科技派出的两名律师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其中明确要求:“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处办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社会法人股过户转让业务的全部交易资料。”

  但根据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档案室拿到的“浦发银行1500万股法人股”存档资料发现,文档中缺少了两份文件,一份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转让的确认书;另一份就是股份转让合同的公证书。

  事实上,在交易当天上交所的确开出了股份转让确认书(后文详述),为什么这份股份转让确认书最终遭到隐藏?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还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公证书一般都是和股份转让协议订在一起的”。

  上海博联当时派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去调阅原始文件的人士告诉《证券市场周刊》,“当时档案管理人员将文件袋直接交给我和律师,我们在文件袋中取出文件,详细地一页页复印文件。”但是《证券市场周刊》查看原始文件发现,其中并没有装订的痕迹,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所述的惯例有出入。

  如果没有这两份文件,那么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就存在违规行为;如果曾经有过这两份文件,那么上交所在办理过程中就存在违规之处。

  2008年10月13日,上海博联再度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要求对上海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勒令其撤消其违规行为的报告》的函复”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告。

  报告中称,“经多次通过其他方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有关非流通股协议转让须提供的文件,以及拜访多家办理过非流通股以及过去所称法人股交易过户的公司法人,均告知办理过户交易所要求必须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正本公证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对《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及《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于提供经公证的《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告明确公示的。协议经公证以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是所谓证券交易所负责形式审核的核心内容。”

  上海多家公证处均表示,其受托办理的大量法人股或非流通股的协议公证均是应交易所要求,且公司法人提供同意“转让”或“受让”的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法人真实意思表达的唯一证据文件,如果有国有资产成份,相关批准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也是证明协议合法性的关键文件。

  上海博联认为,中国证监会“鉴于双方的申请符合规则的规定并且文件齐备,故予以审核通过。由于证券交易所负责形式审核,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内容并不包括双方的转让行为是否有股东会决议以及是否经评估”的结论是错误的。

  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复函称:“协议经公证以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是所谓证券交易所负责形式审核的核心内容。”“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所指的公证并非相关业务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博联方面认为,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答复违背低于信息披露的股份转让必须进行公证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七条第6点规定,转让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必须进行公告;同时,需要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如果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股份转让协议则必须进行公证。浦实电子转让的浦发银行1500万股法人股低于浦发银行总股本的1%,显然在上交所明确要求进行公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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