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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就大庆联谊终止上市事宜答记者问(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 05:4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记者:据了解,在复核过程中,大庆联谊表示,其重组工作正在进行,复核委员会在作出复核决定时,如何对待这一意见?

  答:参会的复核委员会委员在复核审议中,听取了大庆联谊提出的相关重组工作正在进行,复核时应予以特殊考虑等意见。参会委员经问询后注意到,大庆联谊所称的正在进行的重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又基于根据《证券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大庆联谊能否恢复上市主要取决于其2006年度是否出现真正盈利,因此,复核委员会对上述意见无法给予特殊考虑。

  记者: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况如何?大庆联谊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如何转让?

  答:自2001年PT水仙被终止上市以来,包括大庆联谊在内,我国资本市场中已有44家上市公司先后被终止上市。我们知道,终止上市作为一项退出机制,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像上市一样,是一项正常的市场行为。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尽管其股票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但其资产、负债、经营、盈亏等情况并不因此而改变。具体而言:第一,终止上市并不是破产或解散,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第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第三,终止上市后,公司仍可以进行资产重组;第四,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可以按规定进行股份转让。

  值得一提的是,大庆联谊终止上市后,作为已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其经营活动及盈利状况因资产重组等原因发生变化,符合《证券法》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还是可以重新申请上市的。

  记者:大庆联谊在被终止上市后又提出复核,这一事件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和意义?

  答:大庆联谊不服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符合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新《证券法》强化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将股票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审核权明确为交易所法定的、直接享有的自律管理权力。该法同时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后,在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和上证所自身特点,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本所组建了复核委员会,将之作为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了复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复核机制和工作程序。大庆联谊股票终止上市复核是本所复核制度建立后的第一例。通过大庆联谊复核事宜,我们进一步积累了依法开展自律管理,依法加强上市公司一线监管的有益经验。

  值得强调的是,建立和实施复核制度,是本所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的客观要求,也是不断加强和完善自律管理的现实需要。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本所一线监管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主体陈述不同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首先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内化解相关市场矛盾,丰富证券市场纠纷多元化、多层次解决机制;有利于将本所的自律管理置于市场各方的监督之下,提升本所一线监管的法制化、市场化水平。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依法办所、依法监管的要求,不断完善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自律管理制度,更好地履行交易所的法定职责,继续为资本市场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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