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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就大庆联谊终止上市事宜答记者问(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 05:4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答:《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0条规定,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2007年5月18日受理大庆联谊恢复上市申请后,本所立即启动审核准备工作。根据审核工作需要,2007年5月28日本所向大庆联谊发函,要求其补充恢复上市申请审核所需要的材料。2007年6月26日,大庆联谊提交了补充材料,本所在对这些材料作初步审核后,认为相关事项需要做进一步说明,遂于2007年6月29日再次向大庆联谊发函,要求继续补充材料,但一直未获答复。

  2007年9月24日,本所向大庆联谊发函催促,要求其在2007年10月8日之前,按照本所2007年6月29日发函中的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同时明确告知:如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按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本所将以已报送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为基础审核恢复上市申请。此后,大庆联谊对此同样一直未予以正式答复。

  在给予大庆联谊充分的材料准备时间后,本所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召开上市委员会审核会议,审核其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为慎重、稳妥地做好本次审核工作,保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2007年11月1日,本所在审核会议召开前,再次通知大庆联谊及其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要求尽快将正式上会材料报送本所,经督促大庆联谊提交了相关材料。

  2007年11月9日,本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核会议,对大庆联谊恢复股票上市申请进行了审议。2007年12月5日,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终止大庆联谊股票上市的决定。

  从上述过程中不难发现,本所对大庆联谊恢复上市申请和审核始终非常重视、十分慎重,为其提供了比较充裕的材料准备时间,并反复予以提醒、督促。大庆联谊恢复上市申请从受理到决定,经历了一段比较长的时间,主要原因在于其未能按照本所要求,及时、主动地提交相关材料。

  记者:请介绍一下大庆联谊在上证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提出复核申请的相关情况及复核结果。

  答:2007年12月14日,大庆联谊对本所作出的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提出了复核申请。同年12月20日,本所正式受理了该申请。此后,本所一方面与有关各方保持沟通,认真接待投资者的来信来访,耐心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另一方面,积极按照上证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复核准备。

  本所复核委员会于2008年4月1日召开了复核会议。参会委员经认真讨论、审核后认为:本所对大庆联谊恢复上市审核工作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程序公正,操作规范;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大庆联谊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意见适当;终止大庆联谊股票上市的决定应予维持。

  本所根据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了终局决定,维持本所2007年12月5日所作的终止大庆联谊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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