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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兑权证:稀释金融市场投机?(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 15:17 《资本市场》

  各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1.券商作为备兑权证发行人条件已经具备

  券商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日益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风险管理能力也得到了增强。历时三年的管理层对证券业综合治理,在一大批高风险券商得到妥善处置的同时,许多优质券商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了做大做强。

  目前已有18家优质券商成为创新试点类券商,经过多年的市场历练,其业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和提高,有着较强的市场创新能力和动力,并为推出权证等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准备和人才准备。因此,创新券商等市场主体已经基本具备发行并管理备兑权证的能力。

  2.投资主体日趋成熟

  股改型权证的成功运行,使投资者逐渐了解权证这一新金融产品的特性与运作模式,而且投资者逐步走向成熟,风险意识明显增强,理性投资渐成主流,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由于投资或风险管理的需要,对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产品的需求十分强烈。这些为国内证券市场推出备兑权证提供了条件。

  3.日益完善的监管体系提供了良好环境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内地证券市场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政府依法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自我管理的三级监管体系日益完善。

证监会通过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证券交易所通过强化一线监管,建立了先进的市场监察系统和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联合监管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这为权证的推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4.国内外权证发展经验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备兑权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在海外市场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其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备兑权证市场的发展规划,将使得国内备兑权证市场具有后发优势。

  股改型权证市场运行一年多来,不仅为市场产品结构的优化和满足投资者需求做出了贡献,促进市场深化,提高了市场流动性,而且新产品市场运行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还为新金融商品方面的人才培养积累了经验。权证市场的成功运行,券商等市场主体已积累了较丰富的权证相关经验,并有一定的人才储备,这些都为备兑权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制度、机制与策略的配备

  1.建立券商评级制度

  在海外,券商若想要发行权证,须获得交易所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投资评级的前三等,比如香港联交所只认可穆迪和标准普尔的评级。若建立内地券商评级制度,投资者就可对不同级别的券商发行的权证产品进行选择,有助于投资者自行控制投资风险,促进备兑权证市场的良好运行。

  2.设立发行人担保账户

  设立发行人履约担保账户,有助于解决发行人信用不足的问题。通常,备兑权证发行人的实力和信用参差不齐,可考虑根据信用评级的不同,以不同担保金存入在担保账户中,从而对发行人实施分级管理,促进备兑权证发行市场的健康发展。

  3.设立持续发行机制,建立做市商制度,活跃市场交易,抑制投机

  备兑权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高杠杆的特点,较容易导致过度投资或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同时也具有相对较高的风险,设立持续发售机制,建立做市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活跃市场交易,抑制投机,保证权证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4.允许发行人自行确定对冲策略

  在设立担保账户的前提下,发行人违约的风险得到规避。发行权证时,可由发行人自行确定最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对冲方式和对冲策略,管理发行人相关风险,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允许发行人自行确定风险对冲策略,如此可以较好地体现发行人的优势,实现产品的差异化,从而丰富产品结构,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促进市场繁荣。

  5.备兑权证市场初期宜首推认购权证

  发行认购权证,券商需要购入正股进行对冲;而发行认沽权证,券商需做空正股进行对冲。在内地缺乏做空机制的前提下,券商发行认沽权证还存在着障碍。因此,发行备兑权证应该首推认购权证,待积累一定的经验后,特别是在股指期货或期权推出并成功运行后,可考虑依据市场情况逐步推出认沽权证。

  6.备兑权证标的应选择大盘蓝筹股或ETF

  大盘蓝筹股业绩优良,发行备兑权证风险较小,而且给正股带来流动性,使之活跃,进而带动整个市场。沪深300股指期货即将推出之际,大盘蓝筹股投资者或者发行人可以利用权证与股指期货进行组合投资或者避险,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

  ETF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套利功能而难以操纵,是备兑权证标的的合适对象,该类证券标的的备兑权证发行人也可以方便地进行对冲管理,从而可以较为有效地管理发行人的风险。

  7.给予发行人税收优惠

  备兑权证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在其初期,发行人通常会面临许多额外成本,如投资者教育、市场环境培育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等方面都需要发行人投入相当的成本以推动市场的发展与成熟,因此,为鼓励券商等发行主体对金融创新的积极性,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或法规对发行人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促进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及金融产品的丰富与结构优化。

  (作者任职于长江证券金融衍生产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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