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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被控五项罪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08:37 新文化报

  本报白城讯(记者 李雁程) 时隔一年半之久的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案件,昨日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审大厅开庭审理,控方为白城市检察院,检察院以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谋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五项罪名对张晓光进行了公诉,公诉人提请法院追究张晓光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张晓光在任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和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做假计划,核销个人费用和在下属公司报销费用等手段,贪污公款四笔,共计48.84万元,构成贪污罪。在任东北高速公路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次挪用公款共计330万元,用于为其女友杨晓萍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晓光利用其任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擅自决定购买其女友经营的深圳市扩达利公司的不合格机油精,由于机油精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给国家造成了83万余元的损失,构成为亲友非法谋利罪。此外,张晓光家庭现有财产和以往支出的总折合人民币42642455元,其中本人与家庭的合法收入为人民币3909442元,其犯罪共计折合人民币为9389072元,其中有差额29343000余元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因此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另外,张晓光在任局长和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10笔,折合人民币918.83万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东北高速失款案中的李东哲,张两次收取李人民币700万元,检方认为正是张晓光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巨额公款存入李指定的银行,并满足李不断追加存款的要求,才使得东北高速在中国银行哈尔滨河东支行账户内的2.98亿元人民币丢失,给国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构成受贿罪。

  昨日庭审中,控辩双方为多个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本报将对此进一步详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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