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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股东信息披露 关注股价异常波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吴铭

  在进入“后股改时代”,证券市场监管将面临新的复杂形势,监管理念、模式、内容等均面临挑战。深交所提出要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以全力打造多层次市场监管体系为目标,以信息披露监管为核心,其中就包括要扩大、延伸监管范围,加强市场监控与停牌披露机制。

  在此背景下,《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继于日前出台,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向国际接轨。

  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执行信披义务

  业内人士指出,工作指引第2号将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拟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使得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层面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都得以涵盖。

  根据现有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须披露有关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工作指引第2号中再次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将所有与其相关且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对于《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出台,特发信息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大军向记者表示,这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他表示,以往关于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消息,由于没有明确的消息出处,加上股东通常也是上级部门,上市公司只能打听了解,往往延误披露。

  比如前些年深圳国资委机构调整,原来的实际控制人投资管理公司不复存在了,实际控制人转为投资控股公司,多家深圳上市公司在接到证交所的通知后才关注到这一问题,最后集中披露相关信息,但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上就显得不足。

  多家上市公司人士表示,指引第2号规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有义务配合披露,并应指定专人与上市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今后上市公司询问有关情况可望得到及时的回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更有保障。

  关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在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和股改承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工作指引第2号也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

  加强市场监控打击内幕交易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工作指引第3号主要是从市场监控角度来明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也对内幕交易行为构成有效制衡。

  深振业董秘方东红认为,这份工作指引对于全流通时代动机不纯的上市公司将形成严格而明确的制约。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表示,由于目前国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相关事项须层层上报,审批环节多、程序漫长,涉及太多的地方与中央部门,这一过程容易造成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内幕交易往往会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正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台了这份指引。

  工作指引第3号列出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三大监控指标,包括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达到上述指标,上市公司需要发布公告,说明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

  方东红告诉记者,在工作指引基础上,上市公司方面分层次说明、沟通的做法可能更为有效。作为上市公司董秘,应当在股票异常波动的初期就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根据异常交易的发展情况拿出不同的应对措施,不应当等到异常波动达到上述指标后才有所反应。

  对于这三项异常波动衡量指标,有关人士表示,市场炒家还是具有一定的反监控空间,未来证交所需要在强化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每日股价异常波动的市场监控与调查力度,震慑市场炒家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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